“马克斯韦伯的三种权利理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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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

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权力

  • 传统权力(TraditionalAuthority):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

    对于传统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其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 超凡权力(CharismaAuthority):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

    而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 法定权力(LegalAuthority):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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