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由谁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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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内容共二十一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草案指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草案初次审议稿还指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继承。
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今天在就草案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说,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建议明确,勋章、奖章及证书虽可由获得者后人或其指定的人继承,但不得买卖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4、乔晓阳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是获得国家荣誉的证明载体,将其用于出售、出租等营利性活动,不利于维护国家荣誉的尊严,需要在法律上对勋章、奖章及证书的保存人规定相应义务。因此,建议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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