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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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8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予以调整。新版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苏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其中:第一到四位X代表许可年份,第五到八位X为许可流水号。
一、具体信息如下:
1、表申请编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换发许可证申请编号格式为:HF+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数字顺序号;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编号格式为:XF+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数字顺序号。
2、表一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填写。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情况填写。
3、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相关申请单位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表中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4、生产地址应按企业药品生产车间的实际地址填写。生产范围应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填写规则》,结合相应的药品GMP认证范围填写。
5、生产能力计算单位: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公斤千克等。
6、表一式两份,内容应准确完整,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并提交与之一致的电子文件。电子表格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1.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3.《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是指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
4.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在发生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
5.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6.《生产许可证》变更后,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变更后的终止期限不变。
7.《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省份简称+4位年号+4位顺序号。
8.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
9.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①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证的;③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或者注销的;④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含义:
1、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大写字母代码含义: H:化学药、Z:中成药、S:生物制品、T:体外诊断试剂、Y:中药饮片、Q:医用氧等、Q:医用氧等、F:药用辅料、J:空心胶囊、C:特殊药品、X:其他,如中药提取物,中药配方颗粒。
2、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写字母代码含义:a:原料药、b:制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一、具体信息如下:
1、表申请编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换发许可证申请编号格式为:HF+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数字顺序号;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编号格式为:XF+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数字顺序号。
2、表一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填写。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情况填写。
3、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相关申请单位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表中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4、生产地址应按企业药品生产车间的实际地址填写。生产范围应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填写规则》,结合相应的药品GMP认证范围填写。
5、生产能力计算单位: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公斤千克等。
6、表一式两份,内容应准确完整,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并提交与之一致的电子文件。电子表格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1.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3.《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是指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
4.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在发生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
5.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6.《生产许可证》变更后,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变更后的终止期限不变。
7.《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省份简称+4位年号+4位顺序号。
8.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
9.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①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证的;③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或者注销的;④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含义:
1、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大写字母代码含义: H:化学药、Z:中成药、S:生物制品、T:体外诊断试剂、Y:中药饮片、Q:医用氧等、Q:医用氧等、F:药用辅料、J:空心胶囊、C:特殊药品、X:其他,如中药提取物,中药配方颗粒。
2、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写字母代码含义:a:原料药、b:制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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