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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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因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和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