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现状
2020-01-19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我国现行的经济制度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矿产资源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授予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探矿权、采矿权。在这一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完整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享有局部的探矿权、采矿权,并有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
基于我国地勘行业发展历史的特殊性,以及当前国民经济发展对于矿产资源稳定供应的迫切需求。我国在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运行机制上,目前基本采用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的方法,其中公益性地质工作以财政支出作为资金来源,通过地质工作事业机制运行,其工作成果完全为社会服务;而商业性地质工作则以市场竞争的方式为主导,并配合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投资多元化,勘查的成果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部分地质勘查程度低、勘查风险高的地区,由财政支持开展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中央政府在对矿产勘查活动的监管与引导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方面,中央通过改组地矿部等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组建国土资源部以统筹国土资源管理,并通过颁布《矿产资源法》,组织力量做好全国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规划和区域矿产资源规划,加大了规划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中央政府还通过地质大调查项目、中央地勘基金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工作,直接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提供支持与引导。自1999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通过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专项、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专项和其他财政专项,对我国的矿产勘查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行之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系列可观的成效,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运行机理。在原有地勘队伍的安置问题上,中央明确将原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保留一部分精干的地质调查队伍外,其余地勘队伍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
除了中央政府外,在《矿产资源法》、《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法律文件的规范和指引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实际操作层面中,经过改制的原各级地勘队伍,在克服重重困难与阻力下,通过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始终保持我国矿产资源勘查事业的主力军的位置,并为我国矿产资源战略安全的保障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改革的探索中,原各级地勘队伍在预算内地质工作中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地质项目管理;以开拓地质市场为改革的突破口,打破单一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封闭体制,地勘单位开始进入社会市场,部分地勘劳务活动和地勘成果开始实现有偿服务和有偿转让;提出了“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有力地促进了多种经营的发展;围绕“增强地勘单位活力”这个中心环节,着力进行经营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计划、财务、劳资、干部人事制度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各界及国外的矿业公司也纷纷进入我国矿产资源勘查领域,将我国传统的单一的国家一元化投资演化为国家、企业、外资多元化投资的格局。同时,多元化资金的进入也盘活了原国有各级地勘队伍,激发了我国矿产资源勘查行业的高潮,拉动探矿权市场不断上涨。但是,一个成体系的社会资本风险投资市场还没能建立,上市公司一般都是规模巨大的国企集团,小型的民间资本只能与单独的勘查项目或勘探公司合作;而境外的公司则主要通过在境外的风险投资市场进行融资。
在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机制中,活动的主体是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国有、私营和外资地勘公司就是政府和企业。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和企业这两大主体通过对资金、矿权和人力资源这三大要素的配置来具体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并借此来实现其自身的目的。可以说,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就是政府与企业就矿产勘查的一种博弈规则,政府一方希望借此来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发展,而企业一方则希望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