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1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其一,.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并且对各类资本按照不 伊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的界定.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附属资本主要包括次级债。其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 巴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不同类别的债券都要按照评级标准赋予一定的权重。其三,在资本分类和风险权重的基础上,报告确定了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和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 “月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法律依据:《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3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亥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