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历史演变
法律分析: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一是夏商周刑罚起源阶段;二是战国至魏晋南北朝是刑罚制度的发展阶段;三是隋唐时期刑罚制度全面确立较为完备阶段;四是宋元明清刑罚制度相对稳定并向近现代转化时期。 随着时代演进,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就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如1950年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1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等等。这些单行刑法在同反革命和贪污、贩运毒品、伪造国家货币、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作斗争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在颁布实施单行刑法的同时,我国也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制委员会,接手主持刑法典的起草工作,继续搞了三个稿本,其中第三个稿本即第38稿,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最后于1979年7月1日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同年7月6日正式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正式诞生。
1997年3月1日至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刑法修订草案是这次会议的最重要的议程之一。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同日,以国家主席令第83号予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一部崭新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具有时代气息和多方面显著进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正式诞生。这就是新中国现行的刑法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