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分类
法律分析:一、
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2、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
1、简单之债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
2、择之债债的标的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三、
1、单一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各为一人的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比较简单;
2、多数人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的或者一方为一人,而另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四、
1、主债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
2、从债不能独立存在而须以主债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五、
1、特定之债以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即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2、种类之债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六、
1、财物之债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
2、债劳务之债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不能由第三人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