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联合国安理会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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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安理会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职权主要有:
(1) 促请争端当事国通过谈判、调查、和解、调停、仲裁、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的利用,或各当事国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解决其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
(2) 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的任何情势,以断定该争端或情势的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3) 注意会员国、非会员国和大会提请的,其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的情势。
(4) 对于其继续存在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可以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对于法律性质的争端,原则上应建议当事国依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提交给国际法院。
(5) 进行调停、斡旋或和解。
(6) 处理当事国提交的依和平方法未能解决的,其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并提出建议。
(7) 断定存在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时,为防止情势恶化,可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理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的临时办法。维持和平行动属于这种办法。
(8) 鼓励或利用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
(1) 促请争端当事国通过谈判、调查、和解、调停、仲裁、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的利用,或各当事国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解决其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
(2) 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的任何情势,以断定该争端或情势的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3) 注意会员国、非会员国和大会提请的,其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的情势。
(4) 对于其继续存在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可以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对于法律性质的争端,原则上应建议当事国依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提交给国际法院。
(5) 进行调停、斡旋或和解。
(6) 处理当事国提交的依和平方法未能解决的,其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并提出建议。
(7) 断定存在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时,为防止情势恶化,可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理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的临时办法。维持和平行动属于这种办法。
(8) 鼓励或利用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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