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户口迁入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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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户口迁入条件有:在市辖区居住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苏州人才落户有什么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四)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员;(五)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六)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七)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八)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九)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十)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十一)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的原本市户籍人员;(十二)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十三)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十五)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十六)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十七)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一)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二)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三)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四)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本市户籍的;(二)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三)由市、县级市(区)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四)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二、成都上户口的条件
1、合法稳定就业。持证人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试用期除外),或持有登记地址在蓉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的,积10分。
2、合法稳定住所。持证人在蓉实际居住,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按照面积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40分;租赁住房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积5分。
3、参加社会保险。凡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持证人在我市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月缴费的,每年最高积12分。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3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6分。
4、连续居住年限。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且办理居住证证件签注的,每满一年积5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条
市辖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落户政策。在市辖区居住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区,可以适当放开居住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地址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一、苏州人才落户有什么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四)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员;(五)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六)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七)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八)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九)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十)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十一)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的原本市户籍人员;(十二)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十三)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十五)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十六)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十七)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一)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二)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三)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四)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本市户籍的;(二)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三)由市、县级市(区)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四)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二、成都上户口的条件
1、合法稳定就业。持证人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试用期除外),或持有登记地址在蓉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的,积10分。
2、合法稳定住所。持证人在蓉实际居住,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按照面积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40分;租赁住房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积5分。
3、参加社会保险。凡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持证人在我市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月缴费的,每年最高积12分。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3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6分。
4、连续居住年限。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且办理居住证证件签注的,每满一年积5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条
市辖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落户政策。在市辖区居住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区,可以适当放开居住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地址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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