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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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计算方法需根据如下法律规定确定: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
2014 年 8 月 1 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包括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其他申请费。
2014 年 8 月 1 日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为基数。【《2014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第一条】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2014 年 8 月 1 日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包含一般债务利息。
2014 年 8 月 1 日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不包含一般债务利息。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起止日期
1.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日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 156 条】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及一般债务利息的参照适用
①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②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的,截止日参照本条前两款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确定。
3.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付期间的扣除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另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起止日期涉及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问题。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计算方法需根据如下法律规定确定: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
2014 年 8 月 1 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包括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其他申请费。
2014 年 8 月 1 日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为基数。【《2014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第一条】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2014 年 8 月 1 日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包含一般债务利息。
2014 年 8 月 1 日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不包含一般债务利息。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起止日期
1.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日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 156 条】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及一般债务利息的参照适用
①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②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的,截止日参照本条前两款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确定。
3.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付期间的扣除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另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起止日期涉及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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