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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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5-1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亲亲,你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是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改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时,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依据法律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并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改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申诉途径,即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延伸信息: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要求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改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复审,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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