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
法律主观: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相应的规范,在规范的统一格式下,促进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效率。在正式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之前,应熟知这些具体规范,才能更好地推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流程
1、发布采购信息
2、遴选供应商
3、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
4、审定合同文本草案
5、签订合同
6、合同签章
7、合同生效
8、合同备案
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规范
1、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7、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8、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具有其专门性的规范要求,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准确把握好这些规范性要求,确保合同书写的正确性,并有效推动合同签订的进程,提高合同项目完成的效率。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