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前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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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前期手扮敏续是非常关键的,对手续非常了解才能做好每个环节,在处理情况的时候才能做好最好。中达咨询就ppp项目前期手续和大家说明一下。
第一节概述
PPP项目办理采购程序选任社会资本之前,实施机构需要经过项目的审批程序,统称为PPP项目前期程序。过去针对PPP项目的前期审批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出现了许多程序内容胡乱拼凑的情况。最常看到的拼凑方式为政府部门沿用传统模式的前期审批程序,或是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程序,加上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报建程序,再加上财政部《PPP操作指南》要求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与物有所值评价程序,共同组成一个混乱而缺乏系统的前期程序。前期程序杂乱无章的后果就是审批权责不明确,不是政府部门之间互推皮球,就是报告重复审批,或是审批过程反反复复,最后导致项目拖延而无法落地。
为了解决PPP项目前期程序出现上述问题,《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导则》尝试着厘清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未来很有必要由国务院出台相关文件统一规范上述问题。笔者要特别强调的是,有能力处理这些问题的,可能只有国务院,而不是PPP业务的主管部门,原因在于任何一个PPP的项目,经常涉及到跨部门的审批,再加上未来PPP立法如果采取双轨制后(即区分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如何有效统整这些跨部门的审批工作,进而达到简政放权的目的,就显得格外重要。其实国务院已经着手处理相关事宜,2016年5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83号)的文件中,针对公共服务的项目审批,如何做到集体审议、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精简审批,有许多具体可行的规定,2016年5月19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的文件中,将原本65项报建批审的事项,经清理后保留了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为2项,涉及安全强制评估的有5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笔者将在后续章节中详细介绍这些文件的内容。
另外要特别讨论的是,PPP项目前期程序或是PPP项目是否适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2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第一款)。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逗绝、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第二款)。”由此规定可知,规则的内容是针对:第一、以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为规范对象;第二、以财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为目的;第三、以新建、改扩建等基本建设为规范的行为。针对上述条文内容的分析,笔者将进一步讨论PPP项目是否符合这三点要求:首先,从主体看,PPP项目的项目公司有可能是国企,有可能不山缺姿是国企,但是基上不会是事业单位,因此,当项目公司不具有国企成分时,PPP项目就不适用上述条文;其次,从项目公司建设所使用的资金来看,即便是在政府方有投资参股项目公司的情况下,绝大部分的资金依然是来自社会资本方自身投资和银行贷款,并非来自财政资金;最后,从工程来看,PPP项目的运作内容虽有工程的部分,但是PPP项目的重点在于提供公共服务,而不在于工程,《规则》所适用的行为仅针对的是工程,而不包括公共服务。因此笔者认为PPP项目前期程序或是PPP项目并不适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其关联子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也没有适用的余地。
本章将讨论的PPP项目前期程序相关问题主要包括投资审批程序、报建审批程序以及北京市投资项目改革试点。PPP项目前期操作流程亦属于PPP项目前期程序中的一部分,由于囿于篇幅,PPP项目前期操作流程将另起一章,将在本书第五章中进行详细谈论。
第二节投资审批程序
一、投资体制的基本原则
依据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所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规定投资体制应落实“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此原则将政府在投资项目中的管理制度分为三种,分别是审批制、核准制与备案制,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采全部审批制
政府方投资项目可以区分为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两种,从投资决策角度,《决定》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方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本书称此部分审批为全部审批制。
2.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采部分审批制
政府方对于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决定》要求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由于此类项目的文件审批范围比较少,本书称此为部分审批制。
(二)核准制
对于《政府方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方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于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方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方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备案制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除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采用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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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PPP项目办理采购程序选任社会资本之前,实施机构需要经过项目的审批程序,统称为PPP项目前期程序。过去针对PPP项目的前期审批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出现了许多程序内容胡乱拼凑的情况。最常看到的拼凑方式为政府部门沿用传统模式的前期审批程序,或是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程序,加上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报建程序,再加上财政部《PPP操作指南》要求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与物有所值评价程序,共同组成一个混乱而缺乏系统的前期程序。前期程序杂乱无章的后果就是审批权责不明确,不是政府部门之间互推皮球,就是报告重复审批,或是审批过程反反复复,最后导致项目拖延而无法落地。
为了解决PPP项目前期程序出现上述问题,《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导则》尝试着厘清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未来很有必要由国务院出台相关文件统一规范上述问题。笔者要特别强调的是,有能力处理这些问题的,可能只有国务院,而不是PPP业务的主管部门,原因在于任何一个PPP的项目,经常涉及到跨部门的审批,再加上未来PPP立法如果采取双轨制后(即区分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如何有效统整这些跨部门的审批工作,进而达到简政放权的目的,就显得格外重要。其实国务院已经着手处理相关事宜,2016年5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83号)的文件中,针对公共服务的项目审批,如何做到集体审议、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精简审批,有许多具体可行的规定,2016年5月19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的文件中,将原本65项报建批审的事项,经清理后保留了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为2项,涉及安全强制评估的有5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笔者将在后续章节中详细介绍这些文件的内容。
另外要特别讨论的是,PPP项目前期程序或是PPP项目是否适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2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第一款)。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逗绝、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第二款)。”由此规定可知,规则的内容是针对:第一、以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为规范对象;第二、以财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为目的;第三、以新建、改扩建等基本建设为规范的行为。针对上述条文内容的分析,笔者将进一步讨论PPP项目是否符合这三点要求:首先,从主体看,PPP项目的项目公司有可能是国企,有可能不山缺姿是国企,但是基上不会是事业单位,因此,当项目公司不具有国企成分时,PPP项目就不适用上述条文;其次,从项目公司建设所使用的资金来看,即便是在政府方有投资参股项目公司的情况下,绝大部分的资金依然是来自社会资本方自身投资和银行贷款,并非来自财政资金;最后,从工程来看,PPP项目的运作内容虽有工程的部分,但是PPP项目的重点在于提供公共服务,而不在于工程,《规则》所适用的行为仅针对的是工程,而不包括公共服务。因此笔者认为PPP项目前期程序或是PPP项目并不适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其关联子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也没有适用的余地。
本章将讨论的PPP项目前期程序相关问题主要包括投资审批程序、报建审批程序以及北京市投资项目改革试点。PPP项目前期操作流程亦属于PPP项目前期程序中的一部分,由于囿于篇幅,PPP项目前期操作流程将另起一章,将在本书第五章中进行详细谈论。
第二节投资审批程序
一、投资体制的基本原则
依据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所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规定投资体制应落实“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此原则将政府在投资项目中的管理制度分为三种,分别是审批制、核准制与备案制,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采全部审批制
政府方投资项目可以区分为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两种,从投资决策角度,《决定》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方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本书称此部分审批为全部审批制。
2.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采部分审批制
政府方对于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决定》要求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由于此类项目的文件审批范围比较少,本书称此为部分审批制。
(二)核准制
对于《政府方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方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于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方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方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备案制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除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采用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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