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车是否是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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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助力车和排气量小于50CC的助力车不算机动车,燃油助力车就属于机动车。
助力车分两种: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但不管是哪一种,其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超出其标准的即为机动车,其符合国家产品公告,即为摩托车;其不符合国家产品公告,即为拼装机动车。
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不用轨道,可在陆地上行驶的轮式“车辆”。在中国一般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
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运输用拖拉机(包括带挂车的轮式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一种助力车包括车架、前轮、后轮、设置在车架底端部的五通和发动机,其中所述助力车车架由相互连通的空心管组成,其内装有燃料油。
车架的前、后端顶部分别设有加油孔和放气孔,助力车车架下部与发动机之间连通有油管。本实用新型助力车结构简单、体积小、重量轻、安全可靠,而且非常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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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安全法》中,对电动助力车有明确规定,属于非机动车;但是对于燃油助力车却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7284—1998)》的标准,部分燃油助力车应是非机动车(带脚蹬,气缸容量32CC以下),但是,一些大排量的燃油助力车属于轻便摩托车(气缸容量32~50cc)。”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7284—1998)》中对“轻便摩托车”的界定为:“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最大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若使用内燃机,其排气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按此规定,若使用内燃机,其排气量不大于50毫升大于32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也属于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7284—1998)》的标准,部分燃油助力车应是非机动车(带脚蹬,气缸容量32CC以下),但是,一些大排量的燃油助力车属于轻便摩托车(气缸容量32~50cc)。”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7284—1998)》中对“轻便摩托车”的界定为:“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最大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若使用内燃机,其排气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按此规定,若使用内燃机,其排气量不大于50毫升大于32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也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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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的回答就一个字: 是 。
参见:《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2010年1月1日起这个标准实施,里面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
参见:《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2010年1月1日起这个标准实施,里面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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