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饮用水对大肠杆菌的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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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经营大品牌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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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关于生活饮用水的细菌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
1 细菌总数1ml水中不超过100个。
2 大肠杆菌数1 L 水中不超过3个。
3 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大肠菌群数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大肠菌群数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唯心可鉴
2020-04-03 · 超过2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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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已经替代GB5749-1985,其中关于大肠杆菌部分描述如下: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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孛飞飙冠恺
2020-02-10 · TA获得超过3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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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可知:标准饮用水中的大肠杆菌数量规定如下:
1、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2、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3、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4、菌落总数(CFU/mL)
10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扩展资料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3、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5、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饮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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