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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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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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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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共有4条,它们分别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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