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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费滞纳金的收取标准有哪些
1、水费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对于拖欠水费的用户,按日加收0.1元滞纳金;
(2)对于晚交或拖欠水费的用户,从次月第二天便开始计算滞纳金,而且每月都会计算,直到交纳完为止。
2、法律依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查处。
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审批原则有哪些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1、有利于供水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2、有利于节约用水;
3、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应分步实施。第一次制定两部制水价时,容量水价不得超过居民每月负担平均水价的三分之一;
4、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1、水费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对于拖欠水费的用户,按日加收0.1元滞纳金;
(2)对于晚交或拖欠水费的用户,从次月第二天便开始计算滞纳金,而且每月都会计算,直到交纳完为止。
2、法律依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查处。
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审批原则有哪些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1、有利于供水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2、有利于节约用水;
3、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应分步实施。第一次制定两部制水价时,容量水价不得超过居民每月负担平均水价的三分之一;
4、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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