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摩托车上牌新规定
法律分析:1、车主可以凭借车辆的销售单到车辆销售商家补开发票,并请商家在发票正面签注该发票为补开发票。请市民注意,除补开的发票外,销售商其他任何证明都无效。
2、车主可以拿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或者是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财产证明书前来办理。
3、可以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财产证明书原件,如果,是凭借单位出具的证明来办理,那么别忘了,一定要带上工作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还可以选择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在遗失声明见报后,将该声明剪下来(含报社名称和日期),本人关于车辆来历的承诺书一起粘贴在A4纸张上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