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能打学生吗?
3个回答
展开全部
老师有正当理由是否可以打学生
打人不是对的,老师即使有正常理由,都不能侵害学生的身体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的后果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但是,当前在基础教育阶段,时常会发生少数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这让很多人对教育失去信心,使教育蒙羞。那么教育体罚学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呢:
根据《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的法定义务。
首先,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节严重的更会给学生留下终身阴影。
其次,体罚会致使师生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家长与学校的关系恶化,甚至可能会引发家长报复。如:聚众滋事、殴打教师,毁坏教育设施和财物,非法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诱发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等。
最后,因体罚学生导致法律纠纷和诉讼,引起公众不满,损害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声誉,耗费时间、财力和物力。
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依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依法要受到学校的行政或纪律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入罪判刑。
2、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的,学校要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一定要依法加强对教师的业务素质、品德修养和教师纪律的监管,关爱学生,依法施教。实现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终身学习、人人成才的中国教育梦。
老师应该尊重学生,因材施教。同时,家长在处理师生矛盾时,也要秉着互相尊重的态度,和平解决纠纷。做错事,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老师应该向被辱骂的学生道歉,家长也要跟老师道歉,如果,家长将老师殴打到一定程度,除了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一)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二)学生和老师的关系
师生关系如何,决定着教师的工作效果。只有良好的师生关系,教育才能发挥作用。教师对师生关系的调节,主要体现在活动的协作和情感的交流两个方面。
学校中师生间的活动都具有协作的性质。教学活动中体现为教与学、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教师若以渊博的知识和精辟的讲解满足了学生的求知欲,学生则会以集中的注意、活跃的思考及积极的学习态度配合教师的活动;劳动、团队活动及其他活动中,这种关系体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处理得好,不但活动能顺利进行,学生也能在这种活动中得到较大的收益。
师生双方的活动中,也有学生不能配合教师指导、不听话、学生与老师背道而驰的现象,这就涉及师生的情感交流问题。老师就要经常与学生谈谈心,说说心理话,也要本着一颗耐得住的心,一颗爱孩子的心,与学生打成一片。处理好师生的关系,是教师工作的基本条件。
打人不是对的,老师即使有正常理由,都不能侵害学生的身体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的后果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但是,当前在基础教育阶段,时常会发生少数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这让很多人对教育失去信心,使教育蒙羞。那么教育体罚学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呢:
根据《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的法定义务。
首先,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节严重的更会给学生留下终身阴影。
其次,体罚会致使师生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家长与学校的关系恶化,甚至可能会引发家长报复。如:聚众滋事、殴打教师,毁坏教育设施和财物,非法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诱发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等。
最后,因体罚学生导致法律纠纷和诉讼,引起公众不满,损害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声誉,耗费时间、财力和物力。
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依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依法要受到学校的行政或纪律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入罪判刑。
2、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的,学校要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一定要依法加强对教师的业务素质、品德修养和教师纪律的监管,关爱学生,依法施教。实现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终身学习、人人成才的中国教育梦。
老师应该尊重学生,因材施教。同时,家长在处理师生矛盾时,也要秉着互相尊重的态度,和平解决纠纷。做错事,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老师应该向被辱骂的学生道歉,家长也要跟老师道歉,如果,家长将老师殴打到一定程度,除了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一)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二)学生和老师的关系
师生关系如何,决定着教师的工作效果。只有良好的师生关系,教育才能发挥作用。教师对师生关系的调节,主要体现在活动的协作和情感的交流两个方面。
学校中师生间的活动都具有协作的性质。教学活动中体现为教与学、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教师若以渊博的知识和精辟的讲解满足了学生的求知欲,学生则会以集中的注意、活跃的思考及积极的学习态度配合教师的活动;劳动、团队活动及其他活动中,这种关系体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处理得好,不但活动能顺利进行,学生也能在这种活动中得到较大的收益。
师生双方的活动中,也有学生不能配合教师指导、不听话、学生与老师背道而驰的现象,这就涉及师生的情感交流问题。老师就要经常与学生谈谈心,说说心理话,也要本着一颗耐得住的心,一颗爱孩子的心,与学生打成一片。处理好师生的关系,是教师工作的基本条件。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