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奴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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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奴制 中国西藏历史上存在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农奴主的依附关系为基础的黑暗、野蛮的社会制度。始于10世纪,到13世纪普遍确立,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运动时被废除。 西藏农奴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生产工具简陋,主要农业区仍用木犁、木锄,间或有铁铧木犁。收获量仅为种子的4~5倍。畜牧业牛羊的成活率分别约为50%和30%。手工业一般作为家庭副业,如捻毛线、织氆氇、畜产品加工等,工具和技术也很落后。城市手工业者对封建领主有人身隶属关系。商业不占重要地位。传统农牧产品交换,以物易物。 农奴主阶级占西藏人口5%,包括三大领主(地方封建政府、贵族和寺院)及其代理人,他们占有西藏全部土地、山林和大部分牲畜、农具、房屋、其他生产资料。农奴阶级占西藏人口90%,人身依附于农奴主。可划分为富裕农奴、中等农奴、贫苦农奴等阶层。其中“差巴”和“堆穷”是农奴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差巴意为支差者,是领种地方政府的差地为地方政府和所属农奴主支差的人,地位高于堆穷 。堆穷意为小户,主要指耕种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分给的少量份地,并 为其支差的农奴。在 阶级分化中差巴可下降为堆穷,堆穷也可上升为差巴,差巴和堆穷破产后还会下降为奴隶。奴隶占西藏人口 5%,多半来自破产的贫苦农奴 。他们既无生产资料又无人身权利,完全被农奴主占有,用于家内劳役。 在农奴制条件下,地方政府占实耕土地的31%,贵族占30%,寺院占39%。“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封建政府,对贵族和寺院领主有封赐、没收和调整土地的权力,有对非耕地开荒的批准权及对土地纠纷的裁决权,还有对所有耕地摊派或增减差役的权力。 补: 藏族是我国多民族大家庭中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优秀成员之一,在伟大祖国的缔造与发展过程中做出过自己他光荣贡献。对藏族历代文化的记载,从唐、蕃初年起的一千三百多年来,就延续着难以数记的藏文文献。就是在汉文的历代正史中关于藏族历史文化的著述也代不绝书。十世纪以来,西藏出现了封建农奴制。但是在我国解放前的学术界,不可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西藏的历史和现状。 1956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派出八个调查组(包括西藏社会历史调查组)去民族地区进行社会历史调查。1958年由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组织所内外大批成员,成立十六个调查组分赴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作调查。同时着手编写少数民族史志丛书。其中以西藏农奴制为主要内容的《藏族简志》上,即是在这次调查基础上,于1963年写成内部发行的。不久发生十年动乱,对西藏农奴制的研究,陷于停顿。加上其它原因,在藏学领域中,对西藏农奴制的研究,步伐较慢。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后,由于工作和形势的需要,公开发表过一批论文。1978年,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王辅仁、索文清编的《西藏社会的飞跃》,其中二、三、四部分介绍了西藏农奴制。1984年,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西藏自治区概况》的第五、六两章着重阐述了西藏的农奴制度。但总的说来,有关西藏农奴制的著述还是不多的。就笔者读过的四、五十篇论著看,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概述。 一、西国贫奴制的发生发展与衰亡 从历史上探讨西藏农奴制发生发展的论文有刘忠、李凤珍、牙含章。申新泰、仁青、王玉平等同志的十余篇①。这些论文分别阐述了从九世纪晚期到十三世纪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在西藏形成了领主庄园制的农奴社会。这一时期的封建社会,是发展的,较吐蕃时期的奴隶制来说,是进步的、是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西藏的封建领主占有制,指对领地的占有和对农奴人身的不完全占有。这和吐蕃时代的土地为藏王所有,奴隶的人身为奴隶主完全占有相比,无疑是一个跨时代的进步。促进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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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公元10世纪的西藏农奴制,农奴没有自由,住在牲口棚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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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顾名思义:农民+奴隶 主要是一些破产的人(差巴),在低级一点的叫(堆穷),最后是奴隶(朗生) 他们基本没有什么生活保障,并且还被5%左右的贵族等人控制 生活产不忍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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