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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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怎么解释?意思是按照征地补偿的规定,补偿费归村组所有(集体共有),可以分也可以不分,附属设施和青苗补偿补给个人,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都是归承包户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