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兵回国会被判刑吗
得看是什么性质的雇佣兵,原则上,不损害国家利益,不参加恐怖活动,不违反我国法律,就不会处罚。相反如果违反损害国家利益则另当别论。
雇佣兵是以追求金钱利益的人,不是正式军人,在战场被俘一般直接枪毙,这与其根本性质有关,因此国际法是不保护的,无外交豁免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四十七条 一、外国雇佣兵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利。
二、外国雇佣兵是具有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1)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2)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3)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7)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5)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
(6)而且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