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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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签订劳动合同。某些用人单位或私人老板,招聘工人的时候,没有履行自已的义务,与所招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这样既便有口头约定的劳动报酬,或加班补偿,等一系列的有关聘用关系的许诺等都是无效的。
哪怕有第三方见证都抵不上签订一份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如若后续引发诸如:报酬给付的金额与事先约定不符;超时限给付;不给付劳动报酬;以及在用工过程中引发的意外伤害赔偿等等纠纷。如果未签劳动合同,那么农民工兄弟讨薪维权就缺乏了应有的基础证据和说服力。
二: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兄弟都是来自于农村。憨厚诚实的他们苦活、累活、脏活、不分白昼地干,只想给家里多挣钱。而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甚至都不知道利用法律来为自己维权。这从另一种层面来说,会滋长某些用工单位或私人老板的不法行为。
三:某些用工单位(或私业主)存在欺诈行为。这在农民工讨薪纠纷中是较常见的。某些单位(或业主),虽然与农民工兄弟签订了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但其中不泛苛刻的条件和要求。霸王条款诸多。或在其措词语句上使用障眼法。
在法律层面来讲甚至就是一份无效合同。
四: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单位。农民工在这种单位打工讨薪维艰。
综上所述农民工讨薪难既有自身原因,又有外部因素的客观原因。
为了规避农民工兄弟讨薪难,不妨注重这几点:
1、是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
2、多学法律知识,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
3、敢于对不法侵权说不。
4、在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坚持报酬给付的金额和时限。
如果我们的用工单位(业主)都能履行自已的义务,我们的农民工兄弟都有较强的维权意识,我们都敢对侵权行为说不,那么我们的农民工兄弟讨薪将不再是事儿。
推行农民工“月薪制”,还是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从“纸上的权益”落实为“现实的美好”。
其实,农民工“月薪制”也是一个老话题了。早在2004年,全国政协委员欧成中就建议,农民工的工资应实行“月薪制”,工资应按月发放,年终结算。一个横跨19年的提议,至今仍能激起舆论热议,足见社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深深关切,但从中也可窥见维权之难。
难在哪儿?一是签订劳务合同仍未尽完备、欠薪时有发生。再就是建筑业农民工特殊的资金周转方式,也不利于农民工采取“月薪制”。一般而言,建筑业多采取项目制,层层分包的情形十分普遍,农民工处于整个链条的最末端,这也使得很多时候,农民工很难主张自己的权益,缺乏博弈的筹码。
还有,从农民工个体而言,不少人主张“月薪制”的意愿似乎并不强烈,这与长期以来的支薪习惯有关,也与其在城市中往往处于漂泊状态有关。
这些年来,有关方面一直在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难题。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这也是首次将农民工工资问题写进法律。其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然而,在现实中,“月薪制”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诚如有农民工所言,多地合同也签了,月薪也发了,但又玩出了新花样,即只发一部分生活费,其他仍是到年底结清。至于开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采取实名制管理等制度,也在推行中被打了折扣。
说到底,若想真正推行农民工“月薪制”,还是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真正把各项法律法规确定了的条款,从“纸上的权益”落实为“现实的美好”。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该存在这样的权利差等,而是应该主动作为,办法总比困难多。
以全国劳动监察部门每年都要解决大量欠薪问题而言,不妨尝试逐渐把关口前移,从查处各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入手,不断夯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基础,从而逐步形成“月薪制”等所有积极的制度在农民工群体的良性发展。
哪怕有第三方见证都抵不上签订一份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如若后续引发诸如:报酬给付的金额与事先约定不符;超时限给付;不给付劳动报酬;以及在用工过程中引发的意外伤害赔偿等等纠纷。如果未签劳动合同,那么农民工兄弟讨薪维权就缺乏了应有的基础证据和说服力。
二: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兄弟都是来自于农村。憨厚诚实的他们苦活、累活、脏活、不分白昼地干,只想给家里多挣钱。而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甚至都不知道利用法律来为自己维权。这从另一种层面来说,会滋长某些用工单位或私人老板的不法行为。
三:某些用工单位(或私业主)存在欺诈行为。这在农民工讨薪纠纷中是较常见的。某些单位(或业主),虽然与农民工兄弟签订了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但其中不泛苛刻的条件和要求。霸王条款诸多。或在其措词语句上使用障眼法。
在法律层面来讲甚至就是一份无效合同。
四: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单位。农民工在这种单位打工讨薪维艰。
综上所述农民工讨薪难既有自身原因,又有外部因素的客观原因。
为了规避农民工兄弟讨薪难,不妨注重这几点:
1、是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
2、多学法律知识,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
3、敢于对不法侵权说不。
4、在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坚持报酬给付的金额和时限。
如果我们的用工单位(业主)都能履行自已的义务,我们的农民工兄弟都有较强的维权意识,我们都敢对侵权行为说不,那么我们的农民工兄弟讨薪将不再是事儿。
推行农民工“月薪制”,还是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从“纸上的权益”落实为“现实的美好”。
其实,农民工“月薪制”也是一个老话题了。早在2004年,全国政协委员欧成中就建议,农民工的工资应实行“月薪制”,工资应按月发放,年终结算。一个横跨19年的提议,至今仍能激起舆论热议,足见社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深深关切,但从中也可窥见维权之难。
难在哪儿?一是签订劳务合同仍未尽完备、欠薪时有发生。再就是建筑业农民工特殊的资金周转方式,也不利于农民工采取“月薪制”。一般而言,建筑业多采取项目制,层层分包的情形十分普遍,农民工处于整个链条的最末端,这也使得很多时候,农民工很难主张自己的权益,缺乏博弈的筹码。
还有,从农民工个体而言,不少人主张“月薪制”的意愿似乎并不强烈,这与长期以来的支薪习惯有关,也与其在城市中往往处于漂泊状态有关。
这些年来,有关方面一直在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难题。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这也是首次将农民工工资问题写进法律。其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然而,在现实中,“月薪制”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诚如有农民工所言,多地合同也签了,月薪也发了,但又玩出了新花样,即只发一部分生活费,其他仍是到年底结清。至于开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采取实名制管理等制度,也在推行中被打了折扣。
说到底,若想真正推行农民工“月薪制”,还是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真正把各项法律法规确定了的条款,从“纸上的权益”落实为“现实的美好”。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该存在这样的权利差等,而是应该主动作为,办法总比困难多。
以全国劳动监察部门每年都要解决大量欠薪问题而言,不妨尝试逐渐把关口前移,从查处各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入手,不断夯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基础,从而逐步形成“月薪制”等所有积极的制度在农民工群体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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