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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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信用”的重要性,想必大家都很了解。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都离不开信用,信用良好的人可以在很多地方享受优待,而信用不好的人,则会被限制种种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就是指我们常说的“老赖”,身边那些欠钱不还的人就会被我们称作“老赖”。
那么接下来跟随笔者来看看如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实,想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很简单:
1、我们只需要打开任意一个搜索引擎,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或“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等关键词。
2、在浏览器搜索结果中,选择“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点击进入。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网站首页,有非常显眼的“综合查询被执行人”的按钮,点击进入。
4、输入想查询的人名,以及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查询”按钮就会显示结果。
5、如果所查询的人是失信被执行人,查询页面下方就会出现他的相关信息。如果不是的话,页面就会是空白的,并不会提示“搜索无结果”等字样。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然后有人或许会问:案子执行完毕后,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能否删除?
首先,某些情况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二)-(六)项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其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可以删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如果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异议,应当按照规定提出: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就是指我们常说的“老赖”,身边那些欠钱不还的人就会被我们称作“老赖”。
那么接下来跟随笔者来看看如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实,想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很简单:
1、我们只需要打开任意一个搜索引擎,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或“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等关键词。
2、在浏览器搜索结果中,选择“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点击进入。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网站首页,有非常显眼的“综合查询被执行人”的按钮,点击进入。
4、输入想查询的人名,以及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查询”按钮就会显示结果。
5、如果所查询的人是失信被执行人,查询页面下方就会出现他的相关信息。如果不是的话,页面就会是空白的,并不会提示“搜索无结果”等字样。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然后有人或许会问:案子执行完毕后,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能否删除?
首先,某些情况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二)-(六)项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其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可以删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如果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异议,应当按照规定提出: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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