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的方式是什么?
进行责任追究,一般按下列方式进行:
①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②通报批评;
③责令停职检查;
④免职重新安排工作;
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使用。
扩展资料:
追究办法
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①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②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③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④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⑤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⑥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
①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②办理交办事务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③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④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③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④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⑤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⑥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⑦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⑧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