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我于1999年3月31日到人民日报社行政管理局服务处膳食一科工作至今,曾在2006年签定过劳动合同1年。2007年又续签过1年。2008年再次签定过1年的固定期劳动合同。...
我于1999年3月31日到人民日报社行政管理局服务处膳食一科工作至今,曾在2006年签定过劳动合同1年。2007年又续签过1年。2008年再次签定过1年的固定期劳动合同。2009年到10年了,单位没有给我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应怎么赔偿?2010年单位装修3个月给560元合理吗?还有就是单位要与我补签劳动合同,我没有签,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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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先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那560元装修费是工资额外支付的还是工资,额外支付的没问题。
单位如果与你补签劳动合同,你拒签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出现你的这种情况,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你不能要求单位赔偿,只能要求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但是,你可以就2008年至上个合同期限满这段时间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560元装修费是工资额外支付的还是工资,额外支付的没问题。
单位如果与你补签劳动合同,你拒签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出现你的这种情况,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你不能要求单位赔偿,只能要求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但是,你可以就2008年至上个合同期限满这段时间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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