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如何论述法的起源和发展问题的?
在恩格斯看来,与国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问题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历史观根本对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他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的历史时期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实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但是,这个研究的基本点却很容易被忽略,“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一样。”
恩 格 斯在《论住宅问题》中作出著名论述: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 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 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 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 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
1, 共同规则为人类社会的共同生活所必需。
任何社会要生存下去都 必须一刻不停地进行生产,以及相应的分配和交换的活动,并 使个人服从这种生产、分配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2, 共同规则来自对经济活动中重复行为的抽象。
每日 每时,从不间断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的行为,首先表现为个 别、具体、重复的行为。同时,这种生产行为又“有某 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 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所以,这种重复的行为天长 日久,必然逐渐地被抽象为一般的、概括的行为规则,即具有 一般社会调整意义的规则。这些行为规则日后又一步步地得 到固定,最终形成了模式化的共同规则。
3, 共同规则的形成,经历了从习惯到法律的过程。
固定的、模式化的共同规则, 开始是表现为习惯。习惯作为人类社会的生活惯例和行为标 准,是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是人们长期沿袭下来 的以及自然地、逐渐地养成的,是人们共知、共信、共行的结 果。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在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之后,习惯又 发展为习惯法即最早的法律。
4, 法律产生的同时,必然产 生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力,即国家。
在更晚的时期,由 于国家立法机关的出现,文字的发达,法律又发展为或多或少 的成文习惯法,再进一步便是制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