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的工作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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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银监会设立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作为法律咨询议事机构。(一)对有效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框架、规章制定规划等提出建议;(二)对银行业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提出论证意见;(三)对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提出具体建议;(四)对规章解释和法律咨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五)对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六)银监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第九十六条 银监会设立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作为法律咨询议事机构。
第九十七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拟订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组建方案,报银监会主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十八条 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设专家委员15人。
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
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法律和监管工作人员;
(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学术研究人员;
(四)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本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所列人员应当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从业经历,熟悉国内外金融、法律理论和实践,并在所从业领域享有良好声誉。第(三)项所列人员应当具有法学、经济学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取得突出学术成就。
第九十九条 专家委员承担以下工作:
(一)对有效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框架、规章制定规划等提出建议;
(二)对银行业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提出论证意见;
(三)对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提出具体建议;
(四)对规章解释和法律咨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
(五)对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六)银监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设立秘书处作为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工作事项的安排与协调。
银监会设立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作为法律咨询议事机构。(一)对有效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框架、规章制定规划等提出建议;(二)对银行业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提出论证意见;(三)对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提出具体建议;(四)对规章解释和法律咨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五)对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六)银监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第九十六条 银监会设立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作为法律咨询议事机构。
第九十七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拟订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组建方案,报银监会主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十八条 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设专家委员15人。
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
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法律和监管工作人员;
(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学术研究人员;
(四)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本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所列人员应当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从业经历,熟悉国内外金融、法律理论和实践,并在所从业领域享有良好声誉。第(三)项所列人员应当具有法学、经济学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取得突出学术成就。
第九十九条 专家委员承担以下工作:
(一)对有效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框架、规章制定规划等提出建议;
(二)对银行业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提出论证意见;
(三)对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提出具体建议;
(四)对规章解释和法律咨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
(五)对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六)银监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设立秘书处作为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工作事项的安排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