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丢了民政局.档案局也把离婚协议书弄丢了我该怎么办
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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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您母答数渗亲毕樱配合您做继承公证即可,她表示她愿意放弃继承权应该房屋过户没有很多问题。此外,离婚协议书以及相关文件,在您父母登记离婚的民政部门或当地的档案馆均有备份,须由您母亲带清脊上身份证件去调取。您本人无法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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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丢了可以补办,民政局数据库里有保留信息的。协议书你应该也持有一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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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电脑都有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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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其次,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第十八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胡猛和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裤盯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知斗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其次,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第十八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胡猛和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裤盯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知斗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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