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的主要职责
1、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指示,研究部署和检查督促全省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
2、起草有关全省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并抓好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3、分析、研究全省社会治安形势,掌握影响和危害全省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制定对策。
4、领导、指导、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参与侦查和处置全省重特大案件、重特大治安事件和骚乱。
5、指导、监督和参与依法查处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
6、指导、监督、组织依法管理外国人、口岸边防检查工作,以及外国人在我省境内居住、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7、领导、组织、协调和参与 侦破 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 品 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犯罪案件,并组织抓好禁种、禁 吸毒品工作。
8、指导、监督、考察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与执法活动。
9、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防范、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和业务工作。
10、指导、监督、参与维护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参与对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
11、组织指导和参与实施全省公安机关的行动技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及其他公安科学技术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12、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14、指导、监督消防工作。
15、指导、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 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16、组织、制定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17、组织、指导、参与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18、领导全省公安边防 、消防、警卫现役部队建设,对武警内卫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19、组织、指导、开展同外国 、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 警察组织的交往与合作 。
20、承办省委、省政府、公安部 和上级机交办的其他事项。
云南省公安厅“大接访”接待来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