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警察枪击案的审判结果
一审判刑8年
2013年6月21日,衫芹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磊枪击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磊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16时许,当地村民郭永华、郭永文酒后在关岭县誉前坡贡镇街上与代寸忠、代朋良因经济赔偿之事发生抓打。接警后,时任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张磊带领协警王道胜赶到现场制止。在处警过程中,张磊、王道胜遭到郭永华、郭永文抓扯,被制止后,郭永志加入进来,与郭永华一道抓扯张磊,将张磊推到路边沟里。或虚毕张磊起来后往后退让并掏出手枪朝天鸣枪示警,但郭永华、郭永志继续扑向张磊,张磊边退边再次朝天鸣枪示警。随后,张磊在抓扯中连续击发三枪,致郭永华、郭永志中弹死亡。案发后,张磊用手机分别向关岭县公安局和坡贡镇负责人报告此事,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张磊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磊在处警时遭到被害人郭永志、郭永华的暴力阻挠和攻击,经鸣枪示警无效后,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开枪致死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磊实施开枪行为时遇到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一条第(七)项“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的情形,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危及其生命安全,故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依法减轻处罚。张磊在案发后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并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张磊在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张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