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四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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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四等人制度,并不是元朝人自己提出的。
现代一些历史学家认为,元朝最开始只有两类人,一类是蒙古人,一类是非蒙古人。而元末明初的《草木子》,则记载的是元朝用人有北人和南人之分。以上无论哪一种看法,都没有体现元朝有将统治阶级成体系分类的制度,只有区别对待的现象。总之,元代关于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划分,实际上非常模糊,并不是我们想象地那么分明。有些地方的县志,甚至将蒙古人归到色目人的名录之下,有些地方不区分汉人和南人。
后来到了明朝,为了体现元朝统治者无道,才衍生出了“用人行政,皆分内外三等”的说法。就因为这个说法,清代著名的魏源还在《元史新编》中,严厉反驳了明朝人的观点。
内外三等的说法传到了东洋,一位名叫箭内亘的日本学者,整理了大量史料将”分内外三等“总结为“三等人制”,并且于大正五年发行了论文《元代社会の三阶级》。箭内亘的观点就是,元朝分为三等人,分别是蒙古、色目和汉人,并以印度种姓制度类比。
而四等人制,是清末进士屠寄,写的一本叫《蒙兀儿史记》的书提出的。这本书首次提出了元朝人、明朝人都没有说过的“四等人制”,也算是首创了。稍晚的蒙思明著写的《元代社会阶级制度》则成了现代历史学家,最爱引用的文献。
现代一些历史学家认为,元朝最开始只有两类人,一类是蒙古人,一类是非蒙古人。而元末明初的《草木子》,则记载的是元朝用人有北人和南人之分。以上无论哪一种看法,都没有体现元朝有将统治阶级成体系分类的制度,只有区别对待的现象。总之,元代关于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划分,实际上非常模糊,并不是我们想象地那么分明。有些地方的县志,甚至将蒙古人归到色目人的名录之下,有些地方不区分汉人和南人。
后来到了明朝,为了体现元朝统治者无道,才衍生出了“用人行政,皆分内外三等”的说法。就因为这个说法,清代著名的魏源还在《元史新编》中,严厉反驳了明朝人的观点。
内外三等的说法传到了东洋,一位名叫箭内亘的日本学者,整理了大量史料将”分内外三等“总结为“三等人制”,并且于大正五年发行了论文《元代社会の三阶级》。箭内亘的观点就是,元朝分为三等人,分别是蒙古、色目和汉人,并以印度种姓制度类比。
而四等人制,是清末进士屠寄,写的一本叫《蒙兀儿史记》的书提出的。这本书首次提出了元朝人、明朝人都没有说过的“四等人制”,也算是首创了。稍晚的蒙思明著写的《元代社会阶级制度》则成了现代历史学家,最爱引用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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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享有各种特权
第二等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划入色目人。
第三等汉人,概指北方汉人和契丹﹑女真等族。
第四等南人,概指南方的汉人和少数民族。大体是指原南宋统治下的汉族人。
第二等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划入色目人。
第三等汉人,概指北方汉人和契丹﹑女真等族。
第四等南人,概指南方的汉人和少数民族。大体是指原南宋统治下的汉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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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享有各种特权
第二等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划入色目人。
第三等汉人,概指北方汉人和契丹﹑女真等族。
第四等南人,概指南方的汉人和少数民族。大体是指原南宋统治下的汉族人。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享有各种特权
第二等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划入色目人。
第三等汉人,概指北方汉人和契丹﹑女真等族。
第四等南人,概指南方的汉人和少数民族。大体是指原南宋统治下的汉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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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四等人制,是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即把全国人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其中第一等是蒙古人,拥有各种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特权,地位最高:之所以要将蒙古人作为第一等人,其主要目的是突出蒙古人的统治地位,通过加强蒙古人的社会地位,确保蒙古人能够享受更多的特权,便于元朝的统治者加强统治效果,满足统治需要。并且这一等级设置也反映了元朝统治阶级的历史局限性,是一种封建社会的特有行为和做法。
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域各族,西夏人以及中亚、东欧来到中国的一部分人,由于他们归附较早,也最值得信任,政治地位仅此于蒙古人。色目人是元朝统治者根据统治需要以及历史发展中的现实需求设置的一种等级。这部分人的共同特征是对元朝的统治有一定的贡献,并且与蒙古族在民族习惯和历史文化上有一定的共同点,便于与蒙古人的交流。因此,这一部分人被元朝统治者划分为第二等人。
第三等是汉人,是指原来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包括汉人、契丹、女真、渤海、高丽等。在金朝的统治中,民族种类较多,其中汉人、契丹、女真等对元朝统治的威胁不大,对元朝的民族融合还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基于分化汉人和提高统治效果的目的,元朝征服中原后将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当做了第三种人,虽然地位较低,但是比纯粹的第四等人还要高出一个等级。
第四等是南人,专指原来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其他各族人民,社会地位最低。由于南宋是被蒙古族直接征服的,因此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其他各族人民,被理所当然的放在了四类人种的最低一等。这种地位的设置,反映出了元朝统治者对汉人的怀疑和猜忌,也表现出了元朝统治者在统治过程中采取了对汉人压制的手段。
从元朝四种等级人的起源来看,四等人制度是最早出现于忽必烈至元二年,至元末结束。这一点是有历史资料作为佐证的。在四种等级人的制度出现之后,四等人制经过不断的发展,并在以后的岁月里进一步完备。再如成宗大德元年(1297)四月,中书省、御史台倡议,各道廉访司必须选择蒙古人为使,对四种等级人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其中第一等是蒙古人,拥有各种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特权,地位最高:之所以要将蒙古人作为第一等人,其主要目的是突出蒙古人的统治地位,通过加强蒙古人的社会地位,确保蒙古人能够享受更多的特权,便于元朝的统治者加强统治效果,满足统治需要。并且这一等级设置也反映了元朝统治阶级的历史局限性,是一种封建社会的特有行为和做法。
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域各族,西夏人以及中亚、东欧来到中国的一部分人,由于他们归附较早,也最值得信任,政治地位仅此于蒙古人。色目人是元朝统治者根据统治需要以及历史发展中的现实需求设置的一种等级。这部分人的共同特征是对元朝的统治有一定的贡献,并且与蒙古族在民族习惯和历史文化上有一定的共同点,便于与蒙古人的交流。因此,这一部分人被元朝统治者划分为第二等人。
第三等是汉人,是指原来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包括汉人、契丹、女真、渤海、高丽等。在金朝的统治中,民族种类较多,其中汉人、契丹、女真等对元朝统治的威胁不大,对元朝的民族融合还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基于分化汉人和提高统治效果的目的,元朝征服中原后将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当做了第三种人,虽然地位较低,但是比纯粹的第四等人还要高出一个等级。
第四等是南人,专指原来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其他各族人民,社会地位最低。由于南宋是被蒙古族直接征服的,因此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其他各族人民,被理所当然的放在了四类人种的最低一等。这种地位的设置,反映出了元朝统治者对汉人的怀疑和猜忌,也表现出了元朝统治者在统治过程中采取了对汉人压制的手段。
从元朝四种等级人的起源来看,四等人制度是最早出现于忽必烈至元二年,至元末结束。这一点是有历史资料作为佐证的。在四种等级人的制度出现之后,四等人制经过不断的发展,并在以后的岁月里进一步完备。再如成宗大德元年(1297)四月,中书省、御史台倡议,各道廉访司必须选择蒙古人为使,对四种等级人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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