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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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有机构成比较低,劳动力需要量比较大的工业企业。是按照投入生产的资本和劳动力的比例而区分的企业类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中,活劳动消耗比重较大。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规模的大小是根据当地所在的政府来规定,劳动密集型产业参考标准。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主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低的产业,一般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商贸餐饮业、文教卫及其他服务业等相关产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劳动密集型企业指技术装备程度较低,劳动力需要量比较大的工业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基本特点如下:
1、在劳动密集型企业里平均每个工人的劳动装备不高,比如纺织业、旅游业、服务企业、食品企业、日用百货等轻工企业以及服务性企业等。
2、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低, 劳动者占用固定资产的数额较低,在产品成本中活劳动消耗所占比重较大。因而,具有投资省,单位投资能吸收较多劳动力,技术操作要求较低,资金周转快的特点。
3、一些劳动力资源丰富,而资金短缺,技术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力的优势,弥补资金和技术力量的不足,积累建设资金,加快经济建设。
【法律依据】: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一、落实责任,提高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生产安全防控能力。各区县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辖区内各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同时,要督促企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核心,遵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严格按照《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针对易引发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的环节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高生产安全防控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劳动密集型企业指技术装备程度较低,劳动力需要量比较大的工业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基本特点如下:
1、在劳动密集型企业里平均每个工人的劳动装备不高,比如纺织业、旅游业、服务企业、食品企业、日用百货等轻工企业以及服务性企业等。
2、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低, 劳动者占用固定资产的数额较低,在产品成本中活劳动消耗所占比重较大。因而,具有投资省,单位投资能吸收较多劳动力,技术操作要求较低,资金周转快的特点。
3、一些劳动力资源丰富,而资金短缺,技术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力的优势,弥补资金和技术力量的不足,积累建设资金,加快经济建设。
【法律依据】: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一、落实责任,提高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生产安全防控能力。各区县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辖区内各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同时,要督促企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核心,遵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严格按照《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针对易引发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的环节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高生产安全防控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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