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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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解除婚姻关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离婚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后请求“离婚”的,不按离婚处理。
第二,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当事人本人进行。
第三,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第四,解除婚姻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终止将引起夫妻人身关系消灭、共有财产清算、子女抚养方式变更、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后果。离婚的方式有哪些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方式。诉讼离婚是指由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经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诉讼离婚不以协议离婚为前提。
一、协议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自愿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一致的。
2、夫妻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的自愿、真实和一致,采取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没有要求。
3、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达成协议。
协议离婚中的“协议”,不仅指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也包括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相关事项达成协议。该协议称为离婚协议,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给付形式,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都可以作为协议的内容写入其中。离婚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签字,并提交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离婚协议必须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一方被胁迫签订离婚协议,属于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为确保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要求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不得代理。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
5、“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的必经程序。
依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需要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就是俗称的“离婚冷静期”。
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这这一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如果夫妻双方对离婚与否、财产分割方案、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自愿,但离婚诉讼不要求夫妻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征求对方的同意。
离婚诉讼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属于诉讼内调解。
调解的结果有三种: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
第二,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官按照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第三,调解不成,进入判决阶段,由法院依法判决是否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还需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做出裁决;
诉讼离婚,除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的外,离婚判决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可以向基层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申请要求调解。不同于法院的诉讼内调解,这种调解被称为诉讼外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或者前置程序。协议离婚的手续根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5项基本程序,具体流程如下所述。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内地居民办理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情况。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给当事人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登记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2、查验双方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五、登记发证
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3、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4、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完成离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解除婚姻关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离婚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后请求“离婚”的,不按离婚处理。
第二,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当事人本人进行。
第三,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第四,解除婚姻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终止将引起夫妻人身关系消灭、共有财产清算、子女抚养方式变更、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后果。离婚的方式有哪些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方式。诉讼离婚是指由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经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诉讼离婚不以协议离婚为前提。
一、协议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自愿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一致的。
2、夫妻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的自愿、真实和一致,采取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没有要求。
3、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达成协议。
协议离婚中的“协议”,不仅指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也包括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相关事项达成协议。该协议称为离婚协议,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给付形式,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都可以作为协议的内容写入其中。离婚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签字,并提交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离婚协议必须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一方被胁迫签订离婚协议,属于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为确保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要求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不得代理。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
5、“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的必经程序。
依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需要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就是俗称的“离婚冷静期”。
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这这一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如果夫妻双方对离婚与否、财产分割方案、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自愿,但离婚诉讼不要求夫妻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征求对方的同意。
离婚诉讼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属于诉讼内调解。
调解的结果有三种: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
第二,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官按照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第三,调解不成,进入判决阶段,由法院依法判决是否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还需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做出裁决;
诉讼离婚,除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的外,离婚判决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可以向基层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申请要求调解。不同于法院的诉讼内调解,这种调解被称为诉讼外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或者前置程序。协议离婚的手续根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5项基本程序,具体流程如下所述。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内地居民办理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情况。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给当事人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登记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2、查验双方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五、登记发证
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3、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4、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完成离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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