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不同,欺诈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民事欺诈的直接目的是与对方签订合同,最终目的是通过履行合同获得经济利益;2、手段不同,民事欺诈只是辅助欺诈,欺诈是核心欺诈,民事欺诈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是订立合同的辅助手段,可以称为辅助欺诈行为。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本身不是欺骗,通过签订和履行合同察雹档实施诈骗,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本身就是欺骗。这种欺骗是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手段,没有这种欺骗,就不能成立欺骗,可以称之为核心欺骗;3、法律关系不同,民事欺诈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欺诈行为人与对方之间不因欺诈而形成法律关系;4、民事救济的可能性不同,因民事欺诈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被欺诈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诈骗者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往往采取隐匿身份、地址等方式,使双方无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被败乱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5、法律后果不同,诈骗行为应当受到治安行政法或者刑法的制裁,民事欺诈应当受到民法的调整,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数额不大的,应当受到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肆滚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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