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工作实施细则》(最新文件),办理过程如下:
1、市和区县安全监管局分别设立受理窗口负责许可申请的咨询、受理、颁证等工作。
2、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含承诺书)及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经营进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用途为非居)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批发(带有储存设施)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存量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新建、改建、扩建企业)。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学历证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3)安全评价报告。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的,除应当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其它申请资料按新设申请执行。
3、审批时限
新设、延期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如遇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调休等,审批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变更、注销和遗失补办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条例:
1、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施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得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
2、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建立健全审查核发许可证件的管理档案,公开办理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并监督指导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省级公安机关对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包括证件编号、购买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目的地、始发地、行驶路线等内容。数据库的项目和数据的格式应当全国统一。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或者通报制度。
3、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购买方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购买方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推荐于2018-11-06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1:市和区县安全监管局分别设立受理窗口负责许可申请的咨询、受理、颁证等工作。
2: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含承诺书)及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经营进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用途为非居)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批发(带有储存设施)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存量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新建、改建、扩建企业);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学历证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3)安全评价报告;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的,除应当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其它申请资料按新设申请执行。
3:审批时限
新设、延期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如遇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调休等,审批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变更、注销和遗失补办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中国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
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进出口药品的监督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
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
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分别由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归口实施法定检验和监
督管理。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
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海关总署领导,这标志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
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
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
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出口
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
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
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
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
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
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
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全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
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
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
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12)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目前执行的基本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
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国家技术监督局
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属的计量器具检定部门负
责。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
备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
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后计
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
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
准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需向国外提出索赔的,由省、市、自治区以上计量
行政部门对外出证。如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商检机构任省级以上计量行
政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换发证书,有关计量检定的技术问题,由出具检验证明
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
3、药品检验机构
药品检验机构由卫生部归口管理。按照国家《药政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
布的《进口药品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进出口药品(包括原料药、制剂和
药材),一律列为法定检验,由各地药检机构实施检验。
4、船舶检验局
船舶检验局是国家船舶技术监督机构,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负
责对船舶执行法定的监督检验,同时办理船级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制订船舶
检验的规章制度和船舶规范;在全国主要港口设立办事机构,执行监督检验;
对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材料、机械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和试验,使船舶和海上设
施具备正常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海上船舶、设施和人身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不
受污染;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代表政府签发公约要求的船舶证书;
办理船舶入级业务;担任公证检验。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检验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标准及检定中心。该中心按政府颁
布的商品目录,对进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目录所列商品,未经检验及检定
中心检验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
香港是自由港,对出口商品不实施强制性检验。
对商品检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强制性检验、自愿申请标志检验、国际认
证检验、委托检验和消费选择指导性检验等。
除指定的检验机构外,香港还有私人公证行(如天祥公证行)和外国检验
机构(如S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