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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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级动火审批手续:
1、必须由要求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的车间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报厂主管防火煤作的保卫(或安技)部门审批。
2、如果特别危险场所或部门动火,要由厂长召集主管安技、保卫工人物副厂长、总工程师以及安技、保卫、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的领导,共同讨论制定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由厂长和总工、主管防火工作的保卫科长签字,方可执行。
二级动火审批手续:
1、二级动火由要求执行焊割的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
2、经单位负责防火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并签字后,交动火人执行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审批手续:
1、申请动火部门主管人员填写动火申请表;
2、由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并向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保卫部门登记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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