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占有资金与贪污罪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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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犯罪区别在于: 1、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 2、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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