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户口迁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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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北省户口迁移政策:
1、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落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2)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石家庄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对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时限作出合理的规定。
2、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小城市和建制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3、首都周边城镇廊坊市市区、三河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4、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城镇户籍人员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5、放开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申请办理城镇落户。
6、创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7、改革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积极推动建立与居住证相关的公共服务。
二、河北省内迁户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派出所户籍室受理。
3、户籍内勤民警审查。
4、户籍科批准。
法律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一)改革公安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按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五条
公民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前往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或者户主不能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的,可以委托户内成员或村(居)委会负责人代为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请。
第六条
公民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并要求公民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
对于能够查询并确认公民身份信息的,可以不再要求公民提供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1、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落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2)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石家庄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对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时限作出合理的规定。
2、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小城市和建制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3、首都周边城镇廊坊市市区、三河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4、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城镇户籍人员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5、放开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申请办理城镇落户。
6、创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7、改革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积极推动建立与居住证相关的公共服务。
二、河北省内迁户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派出所户籍室受理。
3、户籍内勤民警审查。
4、户籍科批准。
法律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一)改革公安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按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五条
公民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前往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或者户主不能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的,可以委托户内成员或村(居)委会负责人代为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请。
第六条
公民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并要求公民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
对于能够查询并确认公民身份信息的,可以不再要求公民提供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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