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如《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可见,学生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受到国家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各项合法权利,任何侵犯学生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
一、学生的生存权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二、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五章:“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学生的人身权
1、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教师法》第八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人格尊严权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3、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4、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作为普通公民权利:
(1)学生的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名誉权3隐私权4肖像权5人格尊严权6人身自由权
(2)学生受教育权
(3)发展权
扩展资料:
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学生的权利义务
推荐于2018-04-13
一、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扰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方面。
本校学生享有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权利,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可能的最好的教育,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
本校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有关规定使用本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本校学生有权自己选择学校所设的选修课,各类竞赛辅导应在自愿、公开、公平基础上选拔人员。
二、安全健康权:
本校学生有权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活动、学习。学校有责任在硬件与管理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教学设施中活动。
本校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重和公平的对待,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有权获得心理健康方面的辅导。
三、获得公正评价权:
本校学生有权在学业成绩与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有根据条件参与各项评优的权利。
四、申诉权:
本校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等等)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校学生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对处分不服可以要求政教处组织学生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仲裁复议。
附:学生权益受损害时:(1)通过班主任与当事人沟通。(2)通过政教、教务处向校长反映或通过校长信箱直接向校长反映。(3)通过学生权益保护委员会向有关处室或校长反映。(4)对上述渠道处理不服,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诉诸法律。
五、监督权:
本校学生有权监督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图书馆的服务质量,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本校学生有权通过正常途径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的管理、工作与教学进行民主评议。
六、参与管理、活动权:
本校学生有权通过学生会参与学校管理,自己管理自己;有根据条件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的权利。
本校学生有权通过正常途径向学校申请组织并参加有关学科、文学、艺术、体育等校内合法社团。
本校学生有参加体育锻炼、参加课外活动与学校、班级、社团组织的活动;有权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
七、隐私权:
本校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未经学生许可学校不能公布学生的家庭情况与考试成绩等与学生隐私有关的资料;除公安机关办案需要(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外,未经学生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检查学生的身体、抽屉、箱橱等私人物品。
八、通讯自由权
本校学生有权在适当的时间、地点与家人、同学通信、通话的权利。学校的任何个人与部门不得私拆、毁弃、扣留学生的个人信件,截听通话。
九、财产权:
本校学生的个人财产不受损害,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学生财产。
学校各种收费应当根据有关政策。代管费应当每学期结算清楚,多还少补,并向学生公布;班会费的使用帐目必须由学生保管,并定期公布。
本校学生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由各位教师与管理人员上交学校政教处保管,待学生认识错误后领回,贵重物品由家长领回。
十、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有关权利。
学生的义务
一、刻苦学习:
本校学生应当确立为中化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勤奋学习的志向,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学习,积极进取,提高素质,全面发展。
本校学生应努力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学会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准时到课堂上课,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认真做好预习、复习工作,独立思考,按时完成作业;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不作弊,不帮他人作弊。
二、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本校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见学生有关规章制度)
本校学生应服从学校领导、教师、管理员的管理与教育,不得与教师与管理人员发生争吵,对教师、管理人员的管理、教育有意见的必须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与纠正。
本校学生要正确看待因违纪受到的处理,要认真反思,用实际行动去改正。
三、维护集体利益与荣誉:
本校学生应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维护严中新安江校区学生的形象。认真做好集体分配给自己的工作;各尽所能,积极为学校和班级争光,不做对学校和班级有害的事,不给学校和班级抹黑。
四、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本校学生应做到诚实守信、热爱劳动、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本校学生应做到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文明休息,不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自己的事自己做,生活自理,学会自我保护;讲究卫生,形成良好卫生习惯;
本校学生在上课、集会或各种活动中要举止适中,不得影响正常的秩序。
五、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本校学生应做到礼貌待人、助人为乐,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不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不把无关人员带进校内,男女同学交往适当,不交往过密。
本校学生应遵守《尊师公约》,尊敬师长,尊重教师劳动成果,听从教师的正确管理与教育;做到团结同学,正确处理同学关系;应孝敬父母,听从父母教育,尽力承担家务劳动,体谅父母,适度消费。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本校学生要积极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劳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
七、保证家长能看到学校让学生带回家的各种文件、报告和通知。
八、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本校学生遇到不良言行时应严肃指出,积极制止;遇到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隐患时要及时汇报;在学校调查有关事件时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线索,不得作伪证。
九、有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有关费用的义务。
十、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有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