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中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者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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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气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规定〉通知》(财税〔2011〕54号)
要点提示:
新疆采原油、气缴纳资源税纳税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原油、气资源税实行价计征税率5%纳税采原油、气自用于连续产原油、气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面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同规定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程用于加热原油、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高含硫气资源税减征40%
(三)三采油资源税减征30%
述所列项目标准或条件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家税务总局根据家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变化作调整纳税采原油、气同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减税情形纳税能选择其款执行能叠加适用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气资源税改革关问题通知》(财税〔2011〕114号)
要点提示: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程用于加热原油、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高含硫气资源税减征40%
三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政策依据3
《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合作采陆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通知》(税发〔1999〕55号)
要点提示:
外合作油田免税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采原油、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工业基部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通知》(财税〔2004〕146号)
要点提示:
东北工业基部矿山油田企业超30%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047月1起低丰度油田衰竭期矿山超30%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5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07〕16号)
要点提示:
面抽采煤层气暂征收资源税
其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色金属矿原矿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通知》(财税〔2003〕119号)
要点提示:
石灰石、理石花岗石税额调整20037月1起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每吨0.5元~3元;理石花岗石适用税额由每立米3元调整每立米3元~1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局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关政策通知》(财税〔2006〕69号)
要点提示:
自20065月1起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岩金矿各等级范围同明确:原矿已缴纳资源税选冶形尾矿进行再利用要纳税能够统计、核算清楚反映并堆放等具体操作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能划清楚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通知》(财税〔2005〕168号)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通知》(财税〔2012〕2号)
要点提示:
自20061月1起调整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60%征收取消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自20122月1起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60%征收调整减按规定税率80%征收
盐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批复》(财税字〔1996〕24号)
要点提示:
19961月1起江苏海盐由北盐每吨20元改按南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津塘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通知》(财税〔2005〕173)
要点提示:
自20061月1起利用废水制盐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财税〔2007〕5号)
要点提示:
自20072月1起北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通提取卤水晒制海盐产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变仍别按每吨20元12元征收
政策依据4
《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
要点提示:
纳税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其特案规定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关财政税收问题批复》(财税字〔1995〕21号)
要点提示: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离关部门没其按独立核算企业管理攀钢集团矿业公司能按照独立矿山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应按照税规定税额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内昆铁路征免耕占用税资源税问题通知》(财税〔2000〕47号)
要点提示:
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务院批准内昆铁路建设种单位自采用石料免征资源税其单位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关税收等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07〕11号)
要点提示: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单位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重建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08〕62号)
要点提示:
纳税采或者产应税产品程震灾害遭受重损失由受灾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优惠政策操作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1
《华民共资源税暂行条例》
操作要点:
纳税采或者产同税目应税产品应别核算同税目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别核算或者能准确提供同税目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高适用税率
纳税采或者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产应税产品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面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纳税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予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2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试行)〉通知》(税发〔2005〕129号)
操作要点:
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申请经按本办规定具审批权限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未经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纳税享受减免税纳税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自登记备案起执行纳税未按规定备案律减免税
纳税同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应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计税依据及减免税额度能别核算能享受减免税;核算清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核定
希望帮您谢谢
原油气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规定〉通知》(财税〔2011〕54号)
要点提示:
新疆采原油、气缴纳资源税纳税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原油、气资源税实行价计征税率5%纳税采原油、气自用于连续产原油、气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面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同规定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程用于加热原油、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高含硫气资源税减征40%
(三)三采油资源税减征30%
述所列项目标准或条件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家税务总局根据家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变化作调整纳税采原油、气同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减税情形纳税能选择其款执行能叠加适用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气资源税改革关问题通知》(财税〔2011〕114号)
要点提示: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程用于加热原油、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高含硫气资源税减征40%
三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政策依据3
《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合作采陆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通知》(税发〔1999〕55号)
要点提示:
外合作油田免税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采原油、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工业基部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通知》(财税〔2004〕146号)
要点提示:
东北工业基部矿山油田企业超30%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047月1起低丰度油田衰竭期矿山超30%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5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07〕16号)
要点提示:
面抽采煤层气暂征收资源税
其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色金属矿原矿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通知》(财税〔2003〕119号)
要点提示:
石灰石、理石花岗石税额调整20037月1起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每吨0.5元~3元;理石花岗石适用税额由每立米3元调整每立米3元~1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局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关政策通知》(财税〔2006〕69号)
要点提示:
自20065月1起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岩金矿各等级范围同明确:原矿已缴纳资源税选冶形尾矿进行再利用要纳税能够统计、核算清楚反映并堆放等具体操作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能划清楚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通知》(财税〔2005〕168号)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通知》(财税〔2012〕2号)
要点提示:
自20061月1起调整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60%征收取消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自20122月1起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60%征收调整减按规定税率80%征收
盐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批复》(财税字〔1996〕24号)
要点提示:
19961月1起江苏海盐由北盐每吨20元改按南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津塘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通知》(财税〔2005〕173)
要点提示:
自20061月1起利用废水制盐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财税〔2007〕5号)
要点提示:
自20072月1起北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通提取卤水晒制海盐产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变仍别按每吨20元12元征收
政策依据4
《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
要点提示:
纳税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其特案规定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关财政税收问题批复》(财税字〔1995〕21号)
要点提示: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离关部门没其按独立核算企业管理攀钢集团矿业公司能按照独立矿山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应按照税规定税额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内昆铁路征免耕占用税资源税问题通知》(财税〔2000〕47号)
要点提示:
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务院批准内昆铁路建设种单位自采用石料免征资源税其单位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关税收等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07〕11号)
要点提示: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单位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重建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08〕62号)
要点提示:
纳税采或者产应税产品程震灾害遭受重损失由受灾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优惠政策操作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1
《华民共资源税暂行条例》
操作要点:
纳税采或者产同税目应税产品应别核算同税目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别核算或者能准确提供同税目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高适用税率
纳税采或者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产应税产品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面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纳税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予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2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试行)〉通知》(税发〔2005〕129号)
操作要点:
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申请经按本办规定具审批权限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未经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纳税享受减免税纳税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自登记备案起执行纳税未按规定备案律减免税
纳税同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应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计税依据及减免税额度能别核算能享受减免税;核算清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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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14)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14)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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