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联惠涉嫌传销 会员的钱会被国家没收吗
不会,会由相关机关进行清算退回。
一、在2008年,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处非联发
〔2008〕4号)第48条规定:“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
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二、在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5条就更加明确的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
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三、已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
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
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
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扩展资料: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非法集资犯罪
而从广义上而言,《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共计七个,分别是《刑法》
1.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4、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当中的非法经营证券、基金五个罪名属于
刑法上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罪名)。
二、在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5条就更加明确的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
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2、已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
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
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3、……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
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4、因此,对于传销犯罪涉案平台的资金,目前早已不是粗暴的收缴了之,而是安排专门的部门进
行清退工作,即虽然在具体的案件中,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传销犯罪案件,很多会员、投资人
的身份是集资参会人和传销活动参与人,但在退赔问题上,其地位是比照刑事案件”被害人”的
标准进行的。
参考资料:
云联惠会员的钱会被国家没收。
按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是按照非法经营处理的,非法经营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
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无论是被传销者组织者卷走还是被执法部门查获,这笔钱是不能返回的。不但不能返回,按照我们国家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常德汉寿县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两份关于“云联惠”的行政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由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对“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琶洲支行”以及“民生银行广州科技园支行”的存款总共2000万元予以冻结,汉寿县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冻结。
(2018)湘0722财保6号、(2018)湘0722财保6号之一裁定书显示,申请人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查处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
为防止被申请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于2月2日向汉寿县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琶洲支行”的存款10000000元和“民生银行广州科技园支行”的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合计2000万元。
汉寿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规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存款合计2000万元,冻结期限至2019年2月4日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 不予返回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云联惠”两千万被冻结 涉嫌传销自称在美国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