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中医诊所的条件
法律分析: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