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主要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标题和编号,标题写明“调解书”,并在其右下方写明文书的编号。
(二)申请人栏内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三)在被申请人栏内,写明被申请人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2、正文,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发生的争议事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或调解要求。
(二)仲裁员的选定及其工作情况和结果即“XX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组成以XXX为首席仲裁员,XXX和XXX为仲裁员的仲裁庭,(或组成以XXX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庭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
(四)调解费金额的分担。
3、尾部,依次写明;
(一)调解书份数及分持情况;
(二)仲裁员、秘书签名,仲裁委员会盖章;
(三)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和地点。
法律依据:《立案调解制度》
第三条 下列案件适用立案调解:
(一)一审民商事案件;(二)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案件;(三)信访申诉案件;(四)属本院审理的再审案件。
第四条 立案调解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类案件的调解工作: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二)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案件;(三)群体性纠纷案件;(四)社会敏感、政策性强的案件;(五)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