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离婚
法律分析: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
原告写起诉状、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丢失的,去民政局开结婚登记证明)、准备证据(夫妻感情破裂、分割共同财产、抚养子女的证据)、诉讼费,去法院立案庭(或街道、乡镇法庭)立案,转交主审法官;主审法官接到案件材料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材料、安排调解时间的传票,并通知原告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否则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通知当事人到庭签收判决书,或邮寄判决书。
二、协议离婚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査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离婚后生活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后,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记。准予登记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