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司政策
法律分析:1、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航线范围,800公里以下航线、800公里以上与高铁动车组列车形成竞争航线旅客运输票价交由航空公司依法自主制定。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航线目录,由民航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运输市场竞争状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目录在民航局网站公布2、航空公司制定、调整市场调节价航线具体票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抄报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航空公司上调市场调节价航线无折扣的公布票价,原则上每航季不得超过10条航线,每条航线每航季票价上调幅度累计不得超过10%。上述航季分为夏秋航季和冬春航季,具体起止日期由民航局规定3、航空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制定市场调节价航线旅客运输票价定价办法,并主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广大旅客提供质价相符的民航旅客运输服务。航空公司和销售代理人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除标明每条航线实际执行票价外,还应当标明票价外收取的改签费、退票费、逾重行李费等各项费用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4、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监测制度,加强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票价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对航空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要加快推进民航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航空公司、客票销售代理人的信用管理,构建航空公司和客票销售代理人的价格信用档案,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5、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票价的监管,维护航空运输市场价格秩序。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航空公司及客票销售代理人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外另行收费、质价不符、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