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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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中止和中断的区别如下:
1、发生的法定事由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比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之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等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主要有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如瘟疫、战争、暴乱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
2、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一个阶段;而诉讼时效中止则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作数,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即计算机中的按键“归零”;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即“暂停”。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哪怕中止原因发生时所剩的诉讼时效期间只剩下一天。
二、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发生的法定事由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比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之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等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主要有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如瘟疫、战争、暴乱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
2、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一个阶段;而诉讼时效中止则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作数,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即计算机中的按键“归零”;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即“暂停”。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哪怕中止原因发生时所剩的诉讼时效期间只剩下一天。
二、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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