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税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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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固定资产的最新标准如下: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税法标准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概念在不同的税种法规中有不同的表述: 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三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为固定资产。
法律客观: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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