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如何评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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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编写的介绍民主制度基本原则的一个新的短文集。文集共含12篇文章。
1.概述:何谓民主?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
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
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
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
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
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分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
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
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
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用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2.多数决定和少数权利
从表面看,多数决定与保护个人和少数派权利的原则似乎相互矛盾。但实际上,它们是一对支撑我们所说的民主政体的基础支柱。
多数决定的原则是组织政府和决定公共事务的一种方式,不是导致压制的另一途径。正如没有任何一个自我任命的群体有权压迫其他人一样,多数派,即便是在民主制度下,也不应剥夺少数群体或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少数派——无论是以族裔背景、宗教信仰、地理位置或收入水平而论,还是仅因在选举或政治论坛上失利而致——都享有基本人权的保障,这些权利不得被任何政府或任何多数派剥夺,无论它们由选举产生与否。
少数派要相信政府会保护他们的权利和特徵。一旦有了这种信任,这些群体就能够参与本国的民主机制运作,并为之贡献力量。
任何民主政府都必须保护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和表达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合法程序及平等的法律保护,以及组织起来、公开讲话、表达歧见和全面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自由。
民主政府认识到,其首要任务之一是保护少数族裔维护文化特征、社会习俗、个人良知和宗教活动的权利。
民主政府可能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接受那些即使不被多数派视为怪异,也令他们感到陌生的族裔和文化群体。但民主政府认识到,多样化可以变成巨大的财富。民主国家视这些特征、文化和价值观上的差异为一种可以促使自己变得更强大、更充实的挑战;而不是一种威胁。
对如何解决少数派观点和价值观带来的分歧没有单一的答案,可以肯定的只有一点,即只有通过容忍、对话和愿意妥协的民主进程,自由社会才能达成共识,实践多数决定和少数权利这一双重原则。
3.文官政府与军方的关系
事关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对任何国家都是极其严峻的,在危机时刻,很多国家转向军方领导。
但民主国家不是这样。
在民主国家,和平与战争或其他威胁到国家安全的问题是社会面临的最重要问题,必须由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来决定。民主国家的军队服务于国家,而不是领导国家。军方领导充当民选领导人的顾问并执行他们的决定。只有那些由人民选出的领导人有权也有责任决定国家的命运。
因此,文官统率军队和文权高于军权的理念是民主的根本。
需要由文官指挥国家军队和负责国防决策并不是因为他们一定比职业军人英明,而是因为他们是人民的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他们有责任进行这些决策并为之承担责任。
民主国家的军队是为保卫国家和人民自由而存在。它不代表或支持任何一种政治观点或任何一个族群和社会团体。它忠实于国家的更宏观的理念,忠实于法治和民主原则本身。
文官统率军队得以确保国家的价值体系、各项建制和政策是出自人民的自由选择,而不是军方的意志。军队的宗旨是保卫社会,不是塑造社会。
任何民主政府在进行国家安全与防卫的决策时,都重视职业军人的专业知识和建议。文职官员在这些事务中依靠军方的行家意见,并依靠军队执行政府的决定。但最终决策只能由民选文职领导人做出,随后由军方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实施。
当然,军界人士可以像其他公民一样,充分而平等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但只能作为选民,以个人身份参与。军人必须在退役后才可从政;军队必须始终同政治分开。军队是国家的中立仆人,是社会的保护者。
归根结底,文官统率军队能够确保不因国防和国家安全事务而损失基本的民主价值——多数决定、少数权利,以及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正当法律程序等。所有政治领导人都有责任实施文官统率军队,并使军队履行其服从文职政府合法命令的职责。
4.政党
为保持和捍卫个人权利和自由,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必须共同缔造自己的政府。政党是进行这种努力的主要途径。
政党是联系人民与政府的自愿组织。政党推选候选人竞选公职,为使他们当选而展开助选活动,并动员民众参与选举政府领导人。
多数党(或在选举中获胜当政的党)力争通过立法确立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划。各反对党能自由地批评多数党的政策观点并提出他们自己的方案。
政党为公民提供了一条就当选政党官员的施政表现向他们问责的途径。
民主政党坚信民主原则,因此即便本党领导人没有掌权,这些政党也承认并尊重民选政府的权威。
与任何民主体制一样,各政党成员的组成也反映了这些党发展的不同环境。有些政党规模小,以一套政治信仰为核心。另一些政党是基于相同的经济利益或背景而组织起来。还有一些政党则是由不同公民组成的松散联盟,可能只有在选举期间才汇集在一起。
所有民主政党,不论是小党还是全国性大党,都以妥协和容忍为原则。他们知道,只有通过与其他政党和组织的广泛结盟与合作,才能形成赢得全国人民支持的领导力量和共同目标。
民主党派认识到政治观点是动态的、可以改变的,共识往往能从和平、自由、公开的观念和价值观的交锋中产生。
忠实的反对派(loyal opposition)是所有民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含义是,政治辩论中的所有各方——不论他们的分歧多深——都崇尚言论和信仰自由以及平等的法律保护等基本民主价值观。在竞选中失利的政党进入反对党的角色——坚信这个政治制度将继续保护他们的组织和言论自由。在一段时间后,反对党有机会为宣传他们的理念和争取人民的选票而再次竞选。
在民主体制中,各政党之间的斗争不是求生存的搏斗;而是为民服务的竞争。
5.公民责任
民主政府不同于专制政权,它存在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但民主国家的公民也必须同意遵守管理公民的规则和义务。民主国家给予公民许多自由,包括对政府表示异议或批评政府的自由。
做一个民主国家的公民需要参与、讲道理和有耐心。
民主国家的公民知道他们不但有权利,而且有责任。他们认识到民主需要投入时间和艰苦努力——人民的政府要求人民的时刻关注和支持。
在有些民主国家,公民参与意味着需要公民担任陪审员,或在一段时间内服义务兵役或从事国民义务服务。在所有民主国家都实行并且完全属于公民职责的其他义务中,尊重法律是最首要的义务。缴纳自己应承担的税务,接受经选举产生的政府的领导,尊重持不同观点的人的权利等,也都属于公民应尽的职责。
民主国家的公民知道,他们如果要受益于社会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就必须为社会承担责任。
在自由社会里有一种说法:你是什么样,你的政府就是什么样。要使民主获得成功,公民必须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因为他们知道,政府的成败取决于自己,责无旁贷。同样,政府官员懂得,所有公民应该得到平等对待,而且,民主政府不容贿赂。
在民主制度下,不满意他们领导人的民众可以组织起来,和平地要求改变,或者在定期的选举中,通过投票使那些领导人下台。
民主制度要保持健康运转,单靠偶而的公民投票是不够的。它需要大批公民的经常关心、付出时间和承担义务。反过来,公民依靠政府保护他们的权利和自由。
民主国家的公民参加政党,为他们属意的候选人助选。他们接受自己的政党不可能永远掌权的事实。
°他们可以竞选公职或被任命担任一段时期的官职。
°他们运用新闻自由发表自己对地方和全国性问题的看法。
°他们加入工会、社团和商业协会。
°他们加入有共同兴趣爱好的私人志愿组织——无论是涉及宗教、民族文化、学术研究、体育、艺术、文学、住区发展、国际学生交流,还是成百上千其他不同的活动。
°所有这些团体——无论与政府多么相关或多么无关——都在为其民主体制的繁荣健康做出贡献。
6.新闻自由
在民主国家,新闻媒体的运作应该不受政府控制。民主政府内没有规范报纸内容或管理新闻工作者活动的部门;没有要求记者接受国家审查的规定;也不强迫记者加入政府控制的工会。
自由的媒体向公众提供信息,向领导人提出问责,并成为辩论地方和国家问题的论坛。
民主国家培育自由媒体。独立的司法、实行法治的公民社会以及言论自由都有利于维护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在民主国家,政府对自身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期待了解政府为民决策的情况。新闻媒体作为监督政府的工具,推动运用这一“知情权”,帮助公民向政府问责,对政府的政策提出质疑。民主政府使记者能够出席政府会议和获得公文,并且不对他们报导或出版的内容作预先限制。
新闻媒体本身的行动必须是负责任的。通过行业协会、独立的新闻理事会以及专门负责公众投诉的内部“调查官”,新闻媒体对有关其过度行为的种种申诉作出回应,并追究内部责任。
民主制度要求公众做出选择和决定。为使新闻媒体具有公信度,新闻工作者必须提供基于可靠来源和信息的如实报导。剽窃和失真报导有损于自由的媒体。
新闻机构应建立不受政府控制的自身的编辑部,把采集和传播新闻与评论区别开来。
新闻工作者不应受舆论左右,而是以追求真实为已任,尽力接近事实真相。民主国家使新闻媒体能够在既没有对政府的畏惧,也不受政府偏袒的情况下,从事信息采集和报导。
民主体制造成两种权利之间的永恒较量:政府保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与人民的知情权,后者取决于新闻工作者获取信息的能力。政府有时需要对那些被认为过于敏感而不宜公布于众的信息实行限制。但是,在民主体制下,新闻工作者有充分权利追踪这些信息。
7.联邦制
当有着不同的语言、宗教信仰或文化规范的不同族群的自由人民愿意在一个公认的宪法体制下共同生活时,他们期待享有某种程度的地方自治和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机会。在地方、地区和国家分权的联邦政府制中,当选官员负责制定和执行针对地方和地区需要的政策。地方和地区政府与国家政府合作,并也相互合作,共同解决国家面临的许多问题。
联邦制是经自由选举产生的、由负责管理同一人口群和同一地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分担权力和决策的体制。联邦制不仅使高层政府有决策权,而且也使受决策直接影响的地方社区有决策权,并且保护这一权力。
联邦制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从而促使政府对人民负责并鼓励公民的参与和履行公民职责。
联邦制通过成文宪法规定出各级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分工而得到巩固。
一般认为地方政府应为地方服务,而有些事务则最适于由国家政府处理。这方面常被提到的例子是国防、国际条约、联邦预算及邮政服务等。
地方法令反映地方社区的意愿:警察和消防巡逻、学校管理、地方保健和建筑规章往往由地方设置和管理。
政府间关系意味着,在一些具有法定必要性的问题需要通过合作解决时,联邦国家的各级政府(国家、地区和地方)将共同努力。国家政府往往有权调解地区间的争端。
在地域辽阔和经济多样化的国家,各个地区在收入和社会福利上的差距可以通过国家政府的税收再分配政策得到调整。
联邦制反应灵敏,包容力强。公民可以自由竞选各级政府职务——地方和地区政府给人们提供了在自己社区发挥影响力的最多职位,或许也是最大的机会。
联邦制为各政党提供为其选民服务的多种机会。即使某一政党在国家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内不占多数,它仍可以参加地区和地方一级的立法和行政。
8.法治
在人类历史上很多时候,统治者和法律是同义词——法律就是统治者的意志。摆脱这种专制的第一步是法制(rule by law),其中包括统治者也受制于法律并应依法施政的观念。而民主体制则更向前推进一步,建立起法治(rule of law)。虽然没有任何社会或政府体制能够完美无缺,但法治保护根本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并且提醒人们,他们并非只能在专制和无法这两种体制中做选择。
法治意味着任何人,无论是总统还是普通公民,都不能高于法律。民主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施政,其自身也受法律约束。
法律应表达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君王、独裁者、军事首领、宗教领袖或自封执政党的意念。
民主制度下的公民因此而愿意遵守社会法律,因为他们是在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只有在人民制定自己必须遵守的法律时,司法才会最好地得到贯彻。
在法治社会,强大、独立的法庭制度应该有权力、权威、手段和威望使政府官员,甚至高层领导人,奉公守法。
为此,法官应该训练有素、职业化、具有独立性、公正不倚。法官必须信守民主原则才能担当起在法律和政治制度中所必需的角色。
民主国家的法律可能有很多来源依据:成文宪法、法令规章、宗教伦理、文化传统习俗。无论源于何处,法律都应包含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条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能只被用于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体。
°公民必须受到保护,不能被任意逮捕,被无理搜家或被没收个人财产。
°受到犯罪指控的公民有权得到及时和公开的审理,并有机会与起诉人对质和向他们提问。如果被判有罪,他们不得受到酷刑或非常惩罚。
°公民不得被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词。这项原则保护公民不遭受胁迫、虐待或酷刑,并大大减少警方诉诸这些手段的倾向。
9.人权
所有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使人具有追求人生尊严的能力——因此这些权利不是任何政府的恩赐,而是应受到所有政府的保护。建立在公正、容忍、尊严和尊重基础之上的自由——不分民族、宗教、政治从属或社会地位——使人们能够追求这些基本权利。独裁统治剥夺人权,而自由社会不断争取人权。
人的权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它们存在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等人生各个方面。其中最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是:
所有人应该有形成自己观点的权利以及独自地或在和平集会中表达这些观点的权利。自由社会创造“思想的自由市场”,使人们能够就各种问题交换意见。
所有人应该有参与政府的权利。政府应制定保护人权的法律,司法系统则应使这些法律对所有人平等有效。
免遭任意逮捕、关押和酷刑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即便对执政党的反对派、少数族裔、甚至哪怕是刑事罪犯亦是如此。专业警察队伍在执行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尊重所有公民。
在多元民族的国家,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族裔应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语言和维护自己的传统,不必担心受到多数派的责难。政府应该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承认少数派的权利。
所有人应该有机会工作、谋生和赡养家庭。
儿童应该受到特别保护。他们应至少受到小学教育,得到应有的营养和保健。
为维护人权,任何自由社会的公民都需保持警惕。公民的责任——通过参与各种活动——将确保政府始终对人民负责。自由国家同盟决心为保护人权而努力,并且将这一决心以多项人权国际条约和公约的形式确定下来。
10.行政权
民主政府的领导人经本国公民同意而执政。这些领导人的巨大权力不是来自对千军万马或经济财富的控制,而是来自对参加自由、公正选举的选民为他们所设立的种种限制的尊重。
通过自由选举,民主制度下的公民赋予他们的领导人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宪政民主制度实行分权制——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行政机构贯彻执行法律,司法机构独立运作。
民主政府的领导人既不是民选独裁,也不是“终身总统”。他们有固定任期并接受自由选举的结果,即使这意味着失去政权。
在宪政民主制度下,行政权通常受到三种限制:将国家政府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分权制衡制度;在联邦政府同州/地方政府之间实行权力分工的联邦制;以及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国家政府的行政机构受到宪法赋予立法机构的权威及独立的司法体制的限制。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行政权力一般有两种组织形式:议会制或总统制。
°在议会制下,立法机构中的多数党组建政府,以总理为首。
°在议会制下,由于总理及内阁成员都是从议会中产生,因此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不是截然分开。在这种制度下,政治反对派是限制或制约行政机构的主要手段。
°在总统制下,总统是通过与议员选举分别进行的选举产生。
°在总统制下,总统和立法机构有各自的权力基础和政治阵营,从而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
民主制度只对政府施加限制,而不将其架空。因此,在民主体制下,就全国性问题达成共识的过程可能缓慢;但一旦达成共识,政府领导人能够享有采取行动的巨大权威和信心。
宪政民主制度下的政府领导人自始至终都在由法律确定和限制的权力范围内依法行事。
11.立法权
在民主制度下,民选代表——无论是议会、立法会议还是国会成员——的职责是为民服务。他们对民主政体的健康运作具有数项关键作用。
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是民主代表制中商议、辩论及批准法律事宜的主要场所。他们不是应声附和专制领导人的决定的“橡皮图章”。
监督和调查权使立法代表能公开质疑政府官员的行动和决定,并且起到限制政府各部门权力的作用——在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总统制政体中尤其是这样。
立法代表有权批准国家预算、就急待解决的问题举行听证、确认行政当局对法院及各部的人事任命。在一些民主政体中,立法委员会是供立法代表就全国性问题进行公开审议的论坛。
立法代表可以支持当权政府,也可以成为真实的政治反对派,提出与执政党的主张不同的政策和项目。
立法代表有责任以尽可能有力的方式阐明他们的观点。但他们必须遵守容忍、尊重以及为达成共识而妥协等民主道德规范,使最后结果有利于全体人民的整体福祉,而不仅是他们的政治支持者的利益。每位立法代表必须自行决定如何兼顾全民福祉和地方选民的需求。
立法代表常常举行体恤民情的听证,倾听选民的申诉和他们提出的问题,并协助他们从庞大的政府机构中获得帮助。立法代表为此通常拥有一个训练有素的工作班子。
选举全国立法代表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在采用简单多数制的选举中,又称“第一过杆制”(“first past the post”),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而在议会选举通常采用的比例代表制选举中,选民往往投票给政党而不是个人,代表是根据各党派的得票率选出。
比例代表制有利于组织严密、规模较小的多个政党。简单多数制则有利于较为松散的两党制。但两种制度下的立法代表都采取辩论、谈判、结盟和妥协等做法,这些是民主立法机构的标志。
立法机构通常实行两院制,新的立法一般必须得到上、下两院批准。
12.司法独立
独立的、职业化的法官是使法庭系统——即司法体制——做到公平、公正和有宪法保障的基础。这种独立性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个人主张做决定,而是表明,他们可以自由地依法裁决——即使他们的裁决违背政府或涉案的权势集团的意愿。
在民主体制下,法官不受来自民选官员和议员的政治压力,从而使他们的公正性得到保障。司法裁决应该公正,以事实真相、法律依据、司法论证以及有关法律为基础,不受任何限制或有关方面的不正当影响。这些原则确保所有人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法官有权审核公法并宣布某项公法违反国家宪法。这是防止政府——即便是由多数民众选出的政府——滥用权力的一项重要机制。但这项权力要求法庭必须独立,并具备依照法律而不是政治因素做出裁决的能力。
法官无论经选举还是通过任命产生,都必须享有法律保护的职位稳定或享有终身制,以使他们在做出裁决时不必担心可能受到当权者的压力或攻击。公民社会认识到职业法官的重要性,因此为他们提供充分的培训和薪金。
法庭系统的权威及合法性主要来源于人们对其公正性的信赖,即它被看作是一个“不带政治色彩的”政府分支。
但国家法庭同其他机构一样,不可避免公众的评论、监督和批评。所有人都享有言论自由,包括法官及对法官持批评态度的人。
为确保法官秉公执法,司法系统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退出(或称回避)审理同他们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在民主制度下,不能因法官受到无足轻重的投诉或受到政治批评而将其解职。只有在他们有严重罪行或违规行为时,才能通过由立法机构或特别法庭进行的冗长复杂的弹劾(提出指控)和审判程序将其解职。
独立的司法系统使人民相信,法庭的决定是基于国家法律和宪法,而不受制于政治风云的变幻或一时的多数派压力。这种独立性使民主制度下的司法体制成为对人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1.概述:何谓民主?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
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
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
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
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
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分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
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
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
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用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2.多数决定和少数权利
从表面看,多数决定与保护个人和少数派权利的原则似乎相互矛盾。但实际上,它们是一对支撑我们所说的民主政体的基础支柱。
多数决定的原则是组织政府和决定公共事务的一种方式,不是导致压制的另一途径。正如没有任何一个自我任命的群体有权压迫其他人一样,多数派,即便是在民主制度下,也不应剥夺少数群体或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少数派——无论是以族裔背景、宗教信仰、地理位置或收入水平而论,还是仅因在选举或政治论坛上失利而致——都享有基本人权的保障,这些权利不得被任何政府或任何多数派剥夺,无论它们由选举产生与否。
少数派要相信政府会保护他们的权利和特徵。一旦有了这种信任,这些群体就能够参与本国的民主机制运作,并为之贡献力量。
任何民主政府都必须保护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和表达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合法程序及平等的法律保护,以及组织起来、公开讲话、表达歧见和全面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自由。
民主政府认识到,其首要任务之一是保护少数族裔维护文化特征、社会习俗、个人良知和宗教活动的权利。
民主政府可能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接受那些即使不被多数派视为怪异,也令他们感到陌生的族裔和文化群体。但民主政府认识到,多样化可以变成巨大的财富。民主国家视这些特征、文化和价值观上的差异为一种可以促使自己变得更强大、更充实的挑战;而不是一种威胁。
对如何解决少数派观点和价值观带来的分歧没有单一的答案,可以肯定的只有一点,即只有通过容忍、对话和愿意妥协的民主进程,自由社会才能达成共识,实践多数决定和少数权利这一双重原则。
3.文官政府与军方的关系
事关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对任何国家都是极其严峻的,在危机时刻,很多国家转向军方领导。
但民主国家不是这样。
在民主国家,和平与战争或其他威胁到国家安全的问题是社会面临的最重要问题,必须由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来决定。民主国家的军队服务于国家,而不是领导国家。军方领导充当民选领导人的顾问并执行他们的决定。只有那些由人民选出的领导人有权也有责任决定国家的命运。
因此,文官统率军队和文权高于军权的理念是民主的根本。
需要由文官指挥国家军队和负责国防决策并不是因为他们一定比职业军人英明,而是因为他们是人民的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他们有责任进行这些决策并为之承担责任。
民主国家的军队是为保卫国家和人民自由而存在。它不代表或支持任何一种政治观点或任何一个族群和社会团体。它忠实于国家的更宏观的理念,忠实于法治和民主原则本身。
文官统率军队得以确保国家的价值体系、各项建制和政策是出自人民的自由选择,而不是军方的意志。军队的宗旨是保卫社会,不是塑造社会。
任何民主政府在进行国家安全与防卫的决策时,都重视职业军人的专业知识和建议。文职官员在这些事务中依靠军方的行家意见,并依靠军队执行政府的决定。但最终决策只能由民选文职领导人做出,随后由军方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实施。
当然,军界人士可以像其他公民一样,充分而平等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但只能作为选民,以个人身份参与。军人必须在退役后才可从政;军队必须始终同政治分开。军队是国家的中立仆人,是社会的保护者。
归根结底,文官统率军队能够确保不因国防和国家安全事务而损失基本的民主价值——多数决定、少数权利,以及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正当法律程序等。所有政治领导人都有责任实施文官统率军队,并使军队履行其服从文职政府合法命令的职责。
4.政党
为保持和捍卫个人权利和自由,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必须共同缔造自己的政府。政党是进行这种努力的主要途径。
政党是联系人民与政府的自愿组织。政党推选候选人竞选公职,为使他们当选而展开助选活动,并动员民众参与选举政府领导人。
多数党(或在选举中获胜当政的党)力争通过立法确立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划。各反对党能自由地批评多数党的政策观点并提出他们自己的方案。
政党为公民提供了一条就当选政党官员的施政表现向他们问责的途径。
民主政党坚信民主原则,因此即便本党领导人没有掌权,这些政党也承认并尊重民选政府的权威。
与任何民主体制一样,各政党成员的组成也反映了这些党发展的不同环境。有些政党规模小,以一套政治信仰为核心。另一些政党是基于相同的经济利益或背景而组织起来。还有一些政党则是由不同公民组成的松散联盟,可能只有在选举期间才汇集在一起。
所有民主政党,不论是小党还是全国性大党,都以妥协和容忍为原则。他们知道,只有通过与其他政党和组织的广泛结盟与合作,才能形成赢得全国人民支持的领导力量和共同目标。
民主党派认识到政治观点是动态的、可以改变的,共识往往能从和平、自由、公开的观念和价值观的交锋中产生。
忠实的反对派(loyal opposition)是所有民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含义是,政治辩论中的所有各方——不论他们的分歧多深——都崇尚言论和信仰自由以及平等的法律保护等基本民主价值观。在竞选中失利的政党进入反对党的角色——坚信这个政治制度将继续保护他们的组织和言论自由。在一段时间后,反对党有机会为宣传他们的理念和争取人民的选票而再次竞选。
在民主体制中,各政党之间的斗争不是求生存的搏斗;而是为民服务的竞争。
5.公民责任
民主政府不同于专制政权,它存在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但民主国家的公民也必须同意遵守管理公民的规则和义务。民主国家给予公民许多自由,包括对政府表示异议或批评政府的自由。
做一个民主国家的公民需要参与、讲道理和有耐心。
民主国家的公民知道他们不但有权利,而且有责任。他们认识到民主需要投入时间和艰苦努力——人民的政府要求人民的时刻关注和支持。
在有些民主国家,公民参与意味着需要公民担任陪审员,或在一段时间内服义务兵役或从事国民义务服务。在所有民主国家都实行并且完全属于公民职责的其他义务中,尊重法律是最首要的义务。缴纳自己应承担的税务,接受经选举产生的政府的领导,尊重持不同观点的人的权利等,也都属于公民应尽的职责。
民主国家的公民知道,他们如果要受益于社会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就必须为社会承担责任。
在自由社会里有一种说法:你是什么样,你的政府就是什么样。要使民主获得成功,公民必须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因为他们知道,政府的成败取决于自己,责无旁贷。同样,政府官员懂得,所有公民应该得到平等对待,而且,民主政府不容贿赂。
在民主制度下,不满意他们领导人的民众可以组织起来,和平地要求改变,或者在定期的选举中,通过投票使那些领导人下台。
民主制度要保持健康运转,单靠偶而的公民投票是不够的。它需要大批公民的经常关心、付出时间和承担义务。反过来,公民依靠政府保护他们的权利和自由。
民主国家的公民参加政党,为他们属意的候选人助选。他们接受自己的政党不可能永远掌权的事实。
°他们可以竞选公职或被任命担任一段时期的官职。
°他们运用新闻自由发表自己对地方和全国性问题的看法。
°他们加入工会、社团和商业协会。
°他们加入有共同兴趣爱好的私人志愿组织——无论是涉及宗教、民族文化、学术研究、体育、艺术、文学、住区发展、国际学生交流,还是成百上千其他不同的活动。
°所有这些团体——无论与政府多么相关或多么无关——都在为其民主体制的繁荣健康做出贡献。
6.新闻自由
在民主国家,新闻媒体的运作应该不受政府控制。民主政府内没有规范报纸内容或管理新闻工作者活动的部门;没有要求记者接受国家审查的规定;也不强迫记者加入政府控制的工会。
自由的媒体向公众提供信息,向领导人提出问责,并成为辩论地方和国家问题的论坛。
民主国家培育自由媒体。独立的司法、实行法治的公民社会以及言论自由都有利于维护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在民主国家,政府对自身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期待了解政府为民决策的情况。新闻媒体作为监督政府的工具,推动运用这一“知情权”,帮助公民向政府问责,对政府的政策提出质疑。民主政府使记者能够出席政府会议和获得公文,并且不对他们报导或出版的内容作预先限制。
新闻媒体本身的行动必须是负责任的。通过行业协会、独立的新闻理事会以及专门负责公众投诉的内部“调查官”,新闻媒体对有关其过度行为的种种申诉作出回应,并追究内部责任。
民主制度要求公众做出选择和决定。为使新闻媒体具有公信度,新闻工作者必须提供基于可靠来源和信息的如实报导。剽窃和失真报导有损于自由的媒体。
新闻机构应建立不受政府控制的自身的编辑部,把采集和传播新闻与评论区别开来。
新闻工作者不应受舆论左右,而是以追求真实为已任,尽力接近事实真相。民主国家使新闻媒体能够在既没有对政府的畏惧,也不受政府偏袒的情况下,从事信息采集和报导。
民主体制造成两种权利之间的永恒较量:政府保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与人民的知情权,后者取决于新闻工作者获取信息的能力。政府有时需要对那些被认为过于敏感而不宜公布于众的信息实行限制。但是,在民主体制下,新闻工作者有充分权利追踪这些信息。
7.联邦制
当有着不同的语言、宗教信仰或文化规范的不同族群的自由人民愿意在一个公认的宪法体制下共同生活时,他们期待享有某种程度的地方自治和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机会。在地方、地区和国家分权的联邦政府制中,当选官员负责制定和执行针对地方和地区需要的政策。地方和地区政府与国家政府合作,并也相互合作,共同解决国家面临的许多问题。
联邦制是经自由选举产生的、由负责管理同一人口群和同一地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分担权力和决策的体制。联邦制不仅使高层政府有决策权,而且也使受决策直接影响的地方社区有决策权,并且保护这一权力。
联邦制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从而促使政府对人民负责并鼓励公民的参与和履行公民职责。
联邦制通过成文宪法规定出各级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分工而得到巩固。
一般认为地方政府应为地方服务,而有些事务则最适于由国家政府处理。这方面常被提到的例子是国防、国际条约、联邦预算及邮政服务等。
地方法令反映地方社区的意愿:警察和消防巡逻、学校管理、地方保健和建筑规章往往由地方设置和管理。
政府间关系意味着,在一些具有法定必要性的问题需要通过合作解决时,联邦国家的各级政府(国家、地区和地方)将共同努力。国家政府往往有权调解地区间的争端。
在地域辽阔和经济多样化的国家,各个地区在收入和社会福利上的差距可以通过国家政府的税收再分配政策得到调整。
联邦制反应灵敏,包容力强。公民可以自由竞选各级政府职务——地方和地区政府给人们提供了在自己社区发挥影响力的最多职位,或许也是最大的机会。
联邦制为各政党提供为其选民服务的多种机会。即使某一政党在国家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内不占多数,它仍可以参加地区和地方一级的立法和行政。
8.法治
在人类历史上很多时候,统治者和法律是同义词——法律就是统治者的意志。摆脱这种专制的第一步是法制(rule by law),其中包括统治者也受制于法律并应依法施政的观念。而民主体制则更向前推进一步,建立起法治(rule of law)。虽然没有任何社会或政府体制能够完美无缺,但法治保护根本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并且提醒人们,他们并非只能在专制和无法这两种体制中做选择。
法治意味着任何人,无论是总统还是普通公民,都不能高于法律。民主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施政,其自身也受法律约束。
法律应表达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君王、独裁者、军事首领、宗教领袖或自封执政党的意念。
民主制度下的公民因此而愿意遵守社会法律,因为他们是在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只有在人民制定自己必须遵守的法律时,司法才会最好地得到贯彻。
在法治社会,强大、独立的法庭制度应该有权力、权威、手段和威望使政府官员,甚至高层领导人,奉公守法。
为此,法官应该训练有素、职业化、具有独立性、公正不倚。法官必须信守民主原则才能担当起在法律和政治制度中所必需的角色。
民主国家的法律可能有很多来源依据:成文宪法、法令规章、宗教伦理、文化传统习俗。无论源于何处,法律都应包含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条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能只被用于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体。
°公民必须受到保护,不能被任意逮捕,被无理搜家或被没收个人财产。
°受到犯罪指控的公民有权得到及时和公开的审理,并有机会与起诉人对质和向他们提问。如果被判有罪,他们不得受到酷刑或非常惩罚。
°公民不得被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词。这项原则保护公民不遭受胁迫、虐待或酷刑,并大大减少警方诉诸这些手段的倾向。
9.人权
所有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使人具有追求人生尊严的能力——因此这些权利不是任何政府的恩赐,而是应受到所有政府的保护。建立在公正、容忍、尊严和尊重基础之上的自由——不分民族、宗教、政治从属或社会地位——使人们能够追求这些基本权利。独裁统治剥夺人权,而自由社会不断争取人权。
人的权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它们存在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等人生各个方面。其中最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是:
所有人应该有形成自己观点的权利以及独自地或在和平集会中表达这些观点的权利。自由社会创造“思想的自由市场”,使人们能够就各种问题交换意见。
所有人应该有参与政府的权利。政府应制定保护人权的法律,司法系统则应使这些法律对所有人平等有效。
免遭任意逮捕、关押和酷刑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即便对执政党的反对派、少数族裔、甚至哪怕是刑事罪犯亦是如此。专业警察队伍在执行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尊重所有公民。
在多元民族的国家,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族裔应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语言和维护自己的传统,不必担心受到多数派的责难。政府应该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承认少数派的权利。
所有人应该有机会工作、谋生和赡养家庭。
儿童应该受到特别保护。他们应至少受到小学教育,得到应有的营养和保健。
为维护人权,任何自由社会的公民都需保持警惕。公民的责任——通过参与各种活动——将确保政府始终对人民负责。自由国家同盟决心为保护人权而努力,并且将这一决心以多项人权国际条约和公约的形式确定下来。
10.行政权
民主政府的领导人经本国公民同意而执政。这些领导人的巨大权力不是来自对千军万马或经济财富的控制,而是来自对参加自由、公正选举的选民为他们所设立的种种限制的尊重。
通过自由选举,民主制度下的公民赋予他们的领导人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宪政民主制度实行分权制——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行政机构贯彻执行法律,司法机构独立运作。
民主政府的领导人既不是民选独裁,也不是“终身总统”。他们有固定任期并接受自由选举的结果,即使这意味着失去政权。
在宪政民主制度下,行政权通常受到三种限制:将国家政府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分权制衡制度;在联邦政府同州/地方政府之间实行权力分工的联邦制;以及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国家政府的行政机构受到宪法赋予立法机构的权威及独立的司法体制的限制。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行政权力一般有两种组织形式:议会制或总统制。
°在议会制下,立法机构中的多数党组建政府,以总理为首。
°在议会制下,由于总理及内阁成员都是从议会中产生,因此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不是截然分开。在这种制度下,政治反对派是限制或制约行政机构的主要手段。
°在总统制下,总统是通过与议员选举分别进行的选举产生。
°在总统制下,总统和立法机构有各自的权力基础和政治阵营,从而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
民主制度只对政府施加限制,而不将其架空。因此,在民主体制下,就全国性问题达成共识的过程可能缓慢;但一旦达成共识,政府领导人能够享有采取行动的巨大权威和信心。
宪政民主制度下的政府领导人自始至终都在由法律确定和限制的权力范围内依法行事。
11.立法权
在民主制度下,民选代表——无论是议会、立法会议还是国会成员——的职责是为民服务。他们对民主政体的健康运作具有数项关键作用。
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是民主代表制中商议、辩论及批准法律事宜的主要场所。他们不是应声附和专制领导人的决定的“橡皮图章”。
监督和调查权使立法代表能公开质疑政府官员的行动和决定,并且起到限制政府各部门权力的作用——在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总统制政体中尤其是这样。
立法代表有权批准国家预算、就急待解决的问题举行听证、确认行政当局对法院及各部的人事任命。在一些民主政体中,立法委员会是供立法代表就全国性问题进行公开审议的论坛。
立法代表可以支持当权政府,也可以成为真实的政治反对派,提出与执政党的主张不同的政策和项目。
立法代表有责任以尽可能有力的方式阐明他们的观点。但他们必须遵守容忍、尊重以及为达成共识而妥协等民主道德规范,使最后结果有利于全体人民的整体福祉,而不仅是他们的政治支持者的利益。每位立法代表必须自行决定如何兼顾全民福祉和地方选民的需求。
立法代表常常举行体恤民情的听证,倾听选民的申诉和他们提出的问题,并协助他们从庞大的政府机构中获得帮助。立法代表为此通常拥有一个训练有素的工作班子。
选举全国立法代表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在采用简单多数制的选举中,又称“第一过杆制”(“first past the post”),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而在议会选举通常采用的比例代表制选举中,选民往往投票给政党而不是个人,代表是根据各党派的得票率选出。
比例代表制有利于组织严密、规模较小的多个政党。简单多数制则有利于较为松散的两党制。但两种制度下的立法代表都采取辩论、谈判、结盟和妥协等做法,这些是民主立法机构的标志。
立法机构通常实行两院制,新的立法一般必须得到上、下两院批准。
12.司法独立
独立的、职业化的法官是使法庭系统——即司法体制——做到公平、公正和有宪法保障的基础。这种独立性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个人主张做决定,而是表明,他们可以自由地依法裁决——即使他们的裁决违背政府或涉案的权势集团的意愿。
在民主体制下,法官不受来自民选官员和议员的政治压力,从而使他们的公正性得到保障。司法裁决应该公正,以事实真相、法律依据、司法论证以及有关法律为基础,不受任何限制或有关方面的不正当影响。这些原则确保所有人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法官有权审核公法并宣布某项公法违反国家宪法。这是防止政府——即便是由多数民众选出的政府——滥用权力的一项重要机制。但这项权力要求法庭必须独立,并具备依照法律而不是政治因素做出裁决的能力。
法官无论经选举还是通过任命产生,都必须享有法律保护的职位稳定或享有终身制,以使他们在做出裁决时不必担心可能受到当权者的压力或攻击。公民社会认识到职业法官的重要性,因此为他们提供充分的培训和薪金。
法庭系统的权威及合法性主要来源于人们对其公正性的信赖,即它被看作是一个“不带政治色彩的”政府分支。
但国家法庭同其他机构一样,不可避免公众的评论、监督和批评。所有人都享有言论自由,包括法官及对法官持批评态度的人。
为确保法官秉公执法,司法系统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退出(或称回避)审理同他们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在民主制度下,不能因法官受到无足轻重的投诉或受到政治批评而将其解职。只有在他们有严重罪行或违规行为时,才能通过由立法机构或特别法庭进行的冗长复杂的弹劾(提出指控)和审判程序将其解职。
独立的司法系统使人民相信,法庭的决定是基于国家法律和宪法,而不受制于政治风云的变幻或一时的多数派压力。这种独立性使民主制度下的司法体制成为对人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2018-06-28 · 知道合伙人文学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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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主最基本的内容就民主权利与义务。
2、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3、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用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4、如何评价
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西方民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
2、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3、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用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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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黄石)在英国、美国、法国早期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出现过一些法律性质的文献,其中标志着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在本国正式确立的是英国《权利法案》、美国《1787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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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主制度非常可笑 一个会被自己的民主给推翻的自我毁灭的制度 而且它已经开始自我毁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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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的国家制度是以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思想为理论指导,以资本主义政府制度、议会制度、司法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文官制度等一整套宪政制度为基石构筑起来的大厦,这一制度有利于资产阶级的长治久安,是在资产阶级集团长期统治经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整套统治方式、方法,是西方资产阶级的精巧设计。
一、西方民主制度形态各异,没有统一的模式
提到西方民主制度,许多人容易想到“三权分立”、“议会制”、“多党制”等,并且误以为西方政治制度只有一种模式,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应该说,“三权分立”、“代议制”、“多党制”是西方民主制度的主要特色,但在各个国家的具体表现形式都不一样。事实上,西方政治制度纷繁复杂,形态各异,没有任何两个国家的制度是完全一样的。
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形态。从国体上看,西方民主制度实质上是资产阶级专政。从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来看,西方民主制度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很多不同的类型。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立宪君主制,如英国、荷兰、瑞典等;总统制,如美国;半总统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属于议会共和制,虽然也有总统,但是虚位总统,其职权既不能和美国总统比,也不能和法国总统比。瑞士是委员会制,联邦设七人委员会,共同行使中央权力。
政体主要是指中央政权的组织形式,一般是从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或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来区分。政体是一个国家政权的主要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还包括丰富的具体内容。西方各国都号称实行“三权分立”,但英国是议行调和。美国是三权并列,法国是行政主导。西方国家都号称实行“多党制”,但有的是一党独大,有的是多党倾轧,英美虽然都是两党制,但情形很不一样。英国被称为“强党体制”,英国内阁是由议会的多数党组成,国家政策由多数党决定。美国政党纪律涣散,组织松散,被称为“弱党体制”。西方各国虽然都有议会,但各国议员的产生办法、议会的职权、议会的议事程序、议会内部的组织都各有特点,而且差异很大。其他如选举制度、司法制度、文官制度、军事制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及地方自治制度等,各国也不一样。
柏拉图有句名言:灵魂有多少形状,国家就有多少形状。在世界上不可能找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制度,因为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适应本国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生长和发育起来的,西方制度也一样,每个国家都是根据自己特殊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政治特点建立自己的政治制度,没有哪个国家是照搬照抄别国制度的。
二、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实质是“资本精英”的“金钱民主”
在西方国家,名义上人民享有广泛的平等的民主权利,但实际上由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这种表面的平等往往为实质上的不平等所替代,法律上的平等往往为事实上的不平等所取代。在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所有者才享有民主,穷人是站在民主之外的。资本主义民主实际上是富人的天堂、穷人的地狱。
选举被西方政客标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常常被金钱、媒体、黑势力、财团等所影响和操纵,从而成了“富人的游戏”、“钱袋的民主”和资本玩弄民意的过程。据美联社2000年11月9日对美国金钱与选举胜负的关系进行的数据分析表明,1999年竞选获胜的81%的参议员和96%的众议员,他们所花的钱均超过了竞争对手。美国总统选举更是金钱的游戏,没有财阀的金钱实力做后盾,想登上美国总统宝座比登天还难。金钱可以操纵美国的民主选举,所以有专家指出:“只要在联邦大选委员会那里查一下筹集资金的账户,就可以在大选之前知道大选的最终结果。”美国政治学教授托马斯·戴伊和哈蒙·齐格勒在《民主的嘲讽》一书中,把美国富人民主的状况描述为“精英民主”,即“治理美国的是精英,不是民众”。资产阶级精英统治下的西方民主,根本背离了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主的绝妙嘲讽。
三、西方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人本主义和唯心史观
现代西方民主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一方面是古希腊古罗马民主原则和民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西方民主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天赋人权”思想和“三权分立”原则。
“天赋人权”学说,是由英国启蒙思想家霍布斯和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最先提出的。该学说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反对封建主义的“君权神授”说。他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受自然法的统治,人人都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护个人权利,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后来“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都是由“天赋人权”演化而来的。“天赋人权”最为集中地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资产阶级也就把它作为立法原则和制定各种国家制度的理论基础。
近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首先是由英国的洛克提出来的,但在洛克那里只有两权分立,而且主要是阶级分权。完整的“三权分立”是由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的。孟德斯鸠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思想。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党人又进一步提出“制衡”原理。启蒙思想者提出“三权分立”原则主要是基于人性恶和权力恶的假设,他们认为只有实行权力分立、以权制权才能防止权力滥用。资产阶级学者也常常把是否实行“三权分立”作为一个制度是否民主、一种权力运行是否有效的标志之一。但事实上,有些国家如英国并不是严格的“三权分立”。而是议行调和,就连标榜实行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美国也发生了嬗变,出现了行政权扩张、立法权式微和司法权的政治化,英国被认为是“首相民主”,美国总统被称为“皇帝般的总统”。
不可否认,“天赋人权”和“三权分立”在反对封建统治、调和阶级矛盾、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它终究是以人本主义为基础,是建立在历史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的,因而也是不科学的。
四、西方民主制度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现在,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在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一些西方国家相继取消选举权的财产、教育程度、居住期限、性别和种族等的限制,选举制度和人权保障有所改进,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有所加强,公民参与政治的范围有所扩大等等。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制度日益完善,统治技术日益精巧,统治手段日益丰富。这一方面是统治阶级为了调和社会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不断斗争的结果。
西方国家制度是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和完善才达到今天这样的水平。许多国家的制度在建立之初存在很多问题,甚至是严重的问题,到了今天它也并非尽善尽美。美国是资本主义世界中民主制度比较完备而又颇具特色的国家,常常为资产阶级学者所津津乐道,但在保护人权上的严重缺陷至今仍是美国的一个社会问题。联邦宪法并没有写入保护公民权利的条文,直到1791年才通过保护民权的10条宪法修正案。美国的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更是根深蒂固。建国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美国还存在着奴隶制度。内战期间,林肯颁布了《解放宣言》,虽然从法律上废除了奴隶制,但黑人还是享受不到平等对待。1870年第15条宪法修正案颁布后,黑人的选举权仍然被剥夺或被限制,种族隔离越来越严重。联邦国会在1875年通过法案,禁止在铁路和航运等公共交通部门和其他公共场合实行种族隔离,但很快又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宪而失去效力。20世纪50年代美国终于迎来了波澜壮阔的席卷全国的民权运动,直至发生了严重的流血冲突。现在虽然没有法律或制度方面的歧视有色人种的明确规定,但黑人等有色人种在美国社会还是常常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权利。
再拿选举制度来说,作为代议制基础的普选制是英国最先提出的。英国大宪章运动就提出实现选举区平等,废除财产的资格限制,男子应有选举权。但是即使这些并不彻底的规定在英国也是经过很长时间才逐步实现的。1832年关于改善英格兰和威尔士代表制的法令通过后,当时20岁以上的居民中只有7%的男子享有选举权。1867年选举改革降低了财产资格的限制,享有选举资格的男子的比例提高到16%,1884年再次降低财产资格,具有选举权的人提高到28%。1918年规定30岁以上的妇女享有选举权,这一比例提高到78%,直到1970年才实行18岁以上的男女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仅普及选举权英国就经历了一个半世纪之久。法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彻底的国家,但直到1974年才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18岁以上男女平等享有选举权,美国达到这一标准是在1971年。
五、战后西方民主的新发展和内在矛盾
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民主制度呈现民主的完善和民主的“赤字”、民主的危机和民主的“迷信”同时出现的特点。西方民主被某些人推崇为一种“普世价值”,而其他所有不同形式的政治体制或西方民主的反对者都被视为非民主甚至是独裁。广大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也有一些人对西方民主制度抱有幻想。应该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呢?
首先,上述现象的出现是资本主义国家主动调整的结果。20世纪西方国家先后受到法西斯主义和左翼运动的强烈冲击,加剧了资本主义世界的危机。一些国家的革命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更是让资本主义国家感到如末日来临。因此,缓和社会矛盾,调整资本主义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在资本主义框架内改良民主政治制度成为战后西方发达国家的必然之举。
其次,资本主义国家的自我调整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没有从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和阶级对立,也不可能改变资本主义民主的阶级实质。
再次,要认清西方“新干涉主义”的实质。为了维护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和西方发达国家的主导地位维护国际旧秩序,西方国家不仅对外输出资本和产品,而且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输出西方民主观念和所谓的民主制度,实质是“新干涉主义”的一种手段。
六、批判地借鉴西方民主的有益成分
不能否认,经过几百年时间,西方国家在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权力制衡、政党与政权的分开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和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的法制化。如果剔除其为资本主义服务的本质,那么这种民主的一些具体形式还是可以作为人类共同的文化成果并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加以改造和吸收的。
要特别强调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不搞西方的“议会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决不搞西方的“多党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决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西方民主制度的发展历程说明,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只有适合本国国情,不断完善和发展,才是最合适的和最有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在该国是有效有用的好的政治制度,到另一个国家未必有效有用,有时可能还会适得其反。西方发达国家,没有一个国家是照抄照搬别国政治制度的,独立前的美国是英国的殖民地,美国建国的时候,世界上只有英国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但美国没有照搬英国的制度;日本是在美国的主导下进行民主化改革的,但日本也没有照搬美国的制度。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也同样说明了这个道理。20世纪是战争和革命风起云涌的世纪,也是政治制度变革剧烈的世纪。每一个革命后的国家,每个民族独立国家,都选择和建立自己的政治制度,其中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但是有一条共同的经验,即没有一个国家是靠照搬别国政治制度而成功的。一些别有用心的西方大国到处输出“民主”,也没有一个是成功的。
一、西方民主制度形态各异,没有统一的模式
提到西方民主制度,许多人容易想到“三权分立”、“议会制”、“多党制”等,并且误以为西方政治制度只有一种模式,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应该说,“三权分立”、“代议制”、“多党制”是西方民主制度的主要特色,但在各个国家的具体表现形式都不一样。事实上,西方政治制度纷繁复杂,形态各异,没有任何两个国家的制度是完全一样的。
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形态。从国体上看,西方民主制度实质上是资产阶级专政。从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来看,西方民主制度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很多不同的类型。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立宪君主制,如英国、荷兰、瑞典等;总统制,如美国;半总统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属于议会共和制,虽然也有总统,但是虚位总统,其职权既不能和美国总统比,也不能和法国总统比。瑞士是委员会制,联邦设七人委员会,共同行使中央权力。
政体主要是指中央政权的组织形式,一般是从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或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来区分。政体是一个国家政权的主要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还包括丰富的具体内容。西方各国都号称实行“三权分立”,但英国是议行调和。美国是三权并列,法国是行政主导。西方国家都号称实行“多党制”,但有的是一党独大,有的是多党倾轧,英美虽然都是两党制,但情形很不一样。英国被称为“强党体制”,英国内阁是由议会的多数党组成,国家政策由多数党决定。美国政党纪律涣散,组织松散,被称为“弱党体制”。西方各国虽然都有议会,但各国议员的产生办法、议会的职权、议会的议事程序、议会内部的组织都各有特点,而且差异很大。其他如选举制度、司法制度、文官制度、军事制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及地方自治制度等,各国也不一样。
柏拉图有句名言:灵魂有多少形状,国家就有多少形状。在世界上不可能找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制度,因为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适应本国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生长和发育起来的,西方制度也一样,每个国家都是根据自己特殊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政治特点建立自己的政治制度,没有哪个国家是照搬照抄别国制度的。
二、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实质是“资本精英”的“金钱民主”
在西方国家,名义上人民享有广泛的平等的民主权利,但实际上由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这种表面的平等往往为实质上的不平等所替代,法律上的平等往往为事实上的不平等所取代。在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所有者才享有民主,穷人是站在民主之外的。资本主义民主实际上是富人的天堂、穷人的地狱。
选举被西方政客标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常常被金钱、媒体、黑势力、财团等所影响和操纵,从而成了“富人的游戏”、“钱袋的民主”和资本玩弄民意的过程。据美联社2000年11月9日对美国金钱与选举胜负的关系进行的数据分析表明,1999年竞选获胜的81%的参议员和96%的众议员,他们所花的钱均超过了竞争对手。美国总统选举更是金钱的游戏,没有财阀的金钱实力做后盾,想登上美国总统宝座比登天还难。金钱可以操纵美国的民主选举,所以有专家指出:“只要在联邦大选委员会那里查一下筹集资金的账户,就可以在大选之前知道大选的最终结果。”美国政治学教授托马斯·戴伊和哈蒙·齐格勒在《民主的嘲讽》一书中,把美国富人民主的状况描述为“精英民主”,即“治理美国的是精英,不是民众”。资产阶级精英统治下的西方民主,根本背离了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主的绝妙嘲讽。
三、西方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人本主义和唯心史观
现代西方民主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一方面是古希腊古罗马民主原则和民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西方民主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天赋人权”思想和“三权分立”原则。
“天赋人权”学说,是由英国启蒙思想家霍布斯和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最先提出的。该学说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反对封建主义的“君权神授”说。他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受自然法的统治,人人都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护个人权利,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后来“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都是由“天赋人权”演化而来的。“天赋人权”最为集中地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资产阶级也就把它作为立法原则和制定各种国家制度的理论基础。
近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首先是由英国的洛克提出来的,但在洛克那里只有两权分立,而且主要是阶级分权。完整的“三权分立”是由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的。孟德斯鸠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思想。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党人又进一步提出“制衡”原理。启蒙思想者提出“三权分立”原则主要是基于人性恶和权力恶的假设,他们认为只有实行权力分立、以权制权才能防止权力滥用。资产阶级学者也常常把是否实行“三权分立”作为一个制度是否民主、一种权力运行是否有效的标志之一。但事实上,有些国家如英国并不是严格的“三权分立”。而是议行调和,就连标榜实行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美国也发生了嬗变,出现了行政权扩张、立法权式微和司法权的政治化,英国被认为是“首相民主”,美国总统被称为“皇帝般的总统”。
不可否认,“天赋人权”和“三权分立”在反对封建统治、调和阶级矛盾、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它终究是以人本主义为基础,是建立在历史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的,因而也是不科学的。
四、西方民主制度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现在,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在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一些西方国家相继取消选举权的财产、教育程度、居住期限、性别和种族等的限制,选举制度和人权保障有所改进,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有所加强,公民参与政治的范围有所扩大等等。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制度日益完善,统治技术日益精巧,统治手段日益丰富。这一方面是统治阶级为了调和社会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不断斗争的结果。
西方国家制度是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和完善才达到今天这样的水平。许多国家的制度在建立之初存在很多问题,甚至是严重的问题,到了今天它也并非尽善尽美。美国是资本主义世界中民主制度比较完备而又颇具特色的国家,常常为资产阶级学者所津津乐道,但在保护人权上的严重缺陷至今仍是美国的一个社会问题。联邦宪法并没有写入保护公民权利的条文,直到1791年才通过保护民权的10条宪法修正案。美国的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更是根深蒂固。建国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美国还存在着奴隶制度。内战期间,林肯颁布了《解放宣言》,虽然从法律上废除了奴隶制,但黑人还是享受不到平等对待。1870年第15条宪法修正案颁布后,黑人的选举权仍然被剥夺或被限制,种族隔离越来越严重。联邦国会在1875年通过法案,禁止在铁路和航运等公共交通部门和其他公共场合实行种族隔离,但很快又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宪而失去效力。20世纪50年代美国终于迎来了波澜壮阔的席卷全国的民权运动,直至发生了严重的流血冲突。现在虽然没有法律或制度方面的歧视有色人种的明确规定,但黑人等有色人种在美国社会还是常常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权利。
再拿选举制度来说,作为代议制基础的普选制是英国最先提出的。英国大宪章运动就提出实现选举区平等,废除财产的资格限制,男子应有选举权。但是即使这些并不彻底的规定在英国也是经过很长时间才逐步实现的。1832年关于改善英格兰和威尔士代表制的法令通过后,当时20岁以上的居民中只有7%的男子享有选举权。1867年选举改革降低了财产资格的限制,享有选举资格的男子的比例提高到16%,1884年再次降低财产资格,具有选举权的人提高到28%。1918年规定30岁以上的妇女享有选举权,这一比例提高到78%,直到1970年才实行18岁以上的男女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仅普及选举权英国就经历了一个半世纪之久。法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彻底的国家,但直到1974年才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18岁以上男女平等享有选举权,美国达到这一标准是在1971年。
五、战后西方民主的新发展和内在矛盾
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民主制度呈现民主的完善和民主的“赤字”、民主的危机和民主的“迷信”同时出现的特点。西方民主被某些人推崇为一种“普世价值”,而其他所有不同形式的政治体制或西方民主的反对者都被视为非民主甚至是独裁。广大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也有一些人对西方民主制度抱有幻想。应该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呢?
首先,上述现象的出现是资本主义国家主动调整的结果。20世纪西方国家先后受到法西斯主义和左翼运动的强烈冲击,加剧了资本主义世界的危机。一些国家的革命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更是让资本主义国家感到如末日来临。因此,缓和社会矛盾,调整资本主义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在资本主义框架内改良民主政治制度成为战后西方发达国家的必然之举。
其次,资本主义国家的自我调整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没有从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和阶级对立,也不可能改变资本主义民主的阶级实质。
再次,要认清西方“新干涉主义”的实质。为了维护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和西方发达国家的主导地位维护国际旧秩序,西方国家不仅对外输出资本和产品,而且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输出西方民主观念和所谓的民主制度,实质是“新干涉主义”的一种手段。
六、批判地借鉴西方民主的有益成分
不能否认,经过几百年时间,西方国家在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权力制衡、政党与政权的分开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和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的法制化。如果剔除其为资本主义服务的本质,那么这种民主的一些具体形式还是可以作为人类共同的文化成果并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加以改造和吸收的。
要特别强调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不搞西方的“议会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决不搞西方的“多党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决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西方民主制度的发展历程说明,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只有适合本国国情,不断完善和发展,才是最合适的和最有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在该国是有效有用的好的政治制度,到另一个国家未必有效有用,有时可能还会适得其反。西方发达国家,没有一个国家是照抄照搬别国政治制度的,独立前的美国是英国的殖民地,美国建国的时候,世界上只有英国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但美国没有照搬英国的制度;日本是在美国的主导下进行民主化改革的,但日本也没有照搬美国的制度。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也同样说明了这个道理。20世纪是战争和革命风起云涌的世纪,也是政治制度变革剧烈的世纪。每一个革命后的国家,每个民族独立国家,都选择和建立自己的政治制度,其中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但是有一条共同的经验,即没有一个国家是靠照搬别国政治制度而成功的。一些别有用心的西方大国到处输出“民主”,也没有一个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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